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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简称“商保”)的实施办法

根据上海市《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和相关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中国人寿上海市分公司推出了国寿高校学生“商保”计划。该计划具有与医疗保险制度相配套的特点,研究生可以自愿参加该保险,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保险计划:
  凡是在校研究生,均可参加国寿高校学生“商保”计划。

险种 保障范围 赔付方式 保险金额
人身意外伤害 保障 疾病身故、 意外身故 按100%赔付 100,000元
意外残疾及 烧伤 按残疾烧伤比例赔付 60,000元
补充商业医疗 保险计划 住院医疗费用 1)医保范围内:每次住院,扣除医保支付部分和居保起付线以后,按100%赔付,2012年起居保起付线为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100元,一级医院50元。 20万(医保范围外10万)元/年
2)医保范围外:按50%给付。
大病门诊医疗费用(见备注①) 对于居保范围内发生的大病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居保及居保大病应支付部分后,按100%赔付
特定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见备注②) 按100%赔付
罕见病特殊治疗药物费用(见备注③) 按100%赔付 10万元/年, 其中“苯丙酮尿症”为2万元/年
住院定额补助 意外伤害和一般疾病住院补助20元/天,大病住院补助40元/天,每年最高赔付180天。 7200元/年

备注:

①大病是指: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部分精神病治疗、血友病治疗和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大病的定义与认定标准以本市大学生大病居保规定为准。

②特定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是指:因患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进行符合

规定的造血干细胞移植术,肾、肝移植等手术及术后抗排异药物费用,接受肾透析的住院医

疗费用。

③罕见病是指:法布雷病、戈谢氏病、粘多糖病、糖原累积病Ⅱ病和苯丙酮尿症。

二、投保费用:

  投保人授权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转账农业银行划付保险费,缴费标准为120元/人.学年。今后按医疗费用和保险金支付的变动情况,保险费缴纳标准亦做相应的调整。

三、医疗单位:
  本保险实行划区(县)医疗,被保险人的医疗单位限于在本市规定的医疗单位,急诊住院治疗或患特殊病在专科医疗单位住院治疗的,将不受此限。

四、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享受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学校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一次或多次诊疗支出的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在按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障规定应由上海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补偿或给付后,市保险公司对剩余部分进行赔偿(见赔付方式)。所得的保险金额,全部归研究生本人。

五、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 :
  1.被保险人要求医疗单位进行不合理检查和治疗所发生费用;
  2.因第三者造成被保险人伤害而引起的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3.被保险人参与违法活动造成伤残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斗殴、醉酒、自杀、故意自伤以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未遵照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以及酒后驾驶、无照驾驶;
  6.被保险人从事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堕胎、避孕或者绝育手术或者因整容手术或者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等;
  8.被保险人休养、疗养、身体检查或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以及感染艾滋病病毒、患艾滋病或者其他性病期间;
  9.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或澳门地区支出的医疗费用;
  10.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它途径已补偿部分;
  11.保险条款规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六、保险金申请:
  被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并交校医院:研究生证、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住院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包括明细清单、医疗保障结算凭证)和出院小结原件。

七、医疗费用的报支:
  研究生院负责将校医院审理的材料转交保险公司办理,涉保理赔费用由保险公司直接汇入受保人的银行卡账户内。

八、其他

本办法从2018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研究生院

201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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