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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资助用于资助遭遇突发性临时困难的学生,解决暂时性经济困难。

第二条  申请临时困难资助的学生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

(二)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学生,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四)道德品质优秀,关心集体,乐于奉献,能在学生中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条  符合基本条件的在读学生遇到突发性临时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及时向所在学院提出“临时困难资助”申请,并提供医疗机构、民政部门、政府街道等出具的相关事实证明材料:

(一)自身遇到意外伤害或患严重疾病造成生活困难;

(二)因家庭突遇变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

(三)其他突发状况导致生活困难。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请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审查学生的具体情况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作出是否资助及资助等级决议,通过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加盖学院党委公章和党委书记签名的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及学生申请材料报学生处审批。

第五条  学生处审批后,将所有材料报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复核同意后,进行资助金发放。

第六条 临时困难资助标准为2000元、3000元、4000元三个等级,由学校学生奖助经费支出。

第七条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临时困难资助:

(一)超过标准学制或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二)受到学校处分,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分、因涉嫌犯罪正在被追究者;

(三)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申请提出后,有购置及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生活铺张浪费,或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第八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学生,除取消其享受资助资格并追回已发资助款外,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九条  各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不违背本办法的前提下,自行制定用于实际操作的实施细则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从2018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