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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奖助政策

研究生奖助体系的奖助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研究生。奖助主要内容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和荣誉称号三类。 

(一)研究生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

主要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综合素质优异的全脱产学习全日制研究生。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30000元/年,硕士研究生20000元/年。

2.学业奖学金

奖励对象为全脱产学习全日制研究生。学校根据新生和高年级研究生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奖励标准。MBA、MPA、MPAcc等非全日制专业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办法由所在学院另行制定并报学校备案。

(1)新生学业奖学金:

新生学业奖学金主要根据学生的入学考试成绩和考生志愿评定。奖励标准与评定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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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等级 标准(元/年) 奖励条件
博士 研究生 15000 具备申请资格的所有学生。
硕士 研究生 一等奖 12000 免试推荐研究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毕业于国家一流大学建设高校的全日制本科毕业考生(不含上述高校独立学院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初试成绩高于国家复试分数线总分50分以上(含),单科最低分超过相应分数线10分以上(含),录取总成绩排名本专业前三的考生。
二等奖 8000 其他考生。


(2)学业奖学金(二、三年级)

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主要根据上一学年的学业成绩、科研能力、综合素质等情况的表现来评定。奖励标准与评定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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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等级 标准(元/年) 比例(%)
博士研究生 一等奖 18000 20
二等奖 15000 30
三等奖 10000 50
硕士研究生 一等奖 12000 20
二等奖 8000 30
三等奖 6000 50



3.专项奖学金

(1)社会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的具体名称、奖励额度、评审办法等由设奖单位和我校协商决定,费用由设奖单位承担。学校鼓励各学院积极争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设立院级研究生社会奖学金。

(2)励学奖励计划

主要用于奖励研究生取得高水平科研成果,在学科及创新创业竞赛、学位论文评选中获奖,考取博士研究生及赴国(境)外访学等情况,奖励标准与评定比例参照《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励学奖励计划管理办法》。

(二)研究生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

发放对象为所有全脱产学习全日制研究生,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按照基本学制年限发放。补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年15000元,按照10个月,1500元/月发放;硕士研究生每年6000元,按照10个月,600元/月发放。

2.学校助学金

    发放对象为所有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博士研究生,用于支持博士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按照基本学制年限,每年10000元,按照10个月,1000元/月发放。

3.“三助一辅”岗位助学金

“三助一辅”岗位助学金是指研究生通过校内兼职工作获得的岗位酬金,包括助教、助研、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助学金。

助教、助研岗位主要用于辅助导师的教学、科研工作,由导师根据其教学、科研需求设置。博士生导师必须在其所招收的博士研究生中设置助教或助研岗位(也可同时设置)。博士研究生助研、助教学金800元/月,一学期4个月计发;硕士生导师可以在其所招收的硕博研究生中设置一定数量的助教或助研岗位,硕士研究生助研、助教助学金500元/月,一学期4个月计发。上述助研岗位助学金由导师全额承担,助教岗位助学金由学校和导师按各50%比例承担。

助管岗位主要用于辅助各职能部门、学院的行政管理工作,学生辅导员主要担任学院辅导员辅助工作,工作岗位设置由研究生院、各职能部门、学院协商确定。助管、学生辅导员助学金全部由学校承担,其中助管助学金根据18元/小时的标准,于每学期末按实际工作时间一次性计发,原则上一学期不超过120小时;学生辅导员助学金按600元/月,一年12个月计发,辅导员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0个小时,不超过20个小时。

4.助学贷款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贷款额度、办理方式等以国家政策和主办银行的要求为准。学校开辟入学“绿色通道”,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顺利入学。

5.困难补助

研究生困难补助包括特别困难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特别困难补助每学年审定一次,分为两个等级,补助标准为一等2000元/人,二等1500元/人。临时困难补助单次不超过5000元/人。

(三)研究生荣誉称号

研究生荣誉称号用于表彰在校期间综合表现优异的研究生,包括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等。研究生荣誉称号由学校发文并颁发证书,不发放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