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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财经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招生工作质量,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各学院进行推荐、接收推免生的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免试是指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推荐是指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各招生单位推荐;接收是指研究生招生学院对报考我校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应届本科毕业生是指当年推免阶段进入本科最后一学年学习的全日制在籍本科生。

第四条 推免生工作应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在对考生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对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等的考查。

第二章 推荐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本科教学工作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负责人任副组长,纪检监察室、学生工作处、科研处、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研究生处、校团委等相关部门领导以及专家教授代表为成员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推荐遴选工作。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制定年度推荐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由主要领导和分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本科教学、科研、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学院领导以及辅导员和专家教授代表组成的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推荐工作。

第七条 推免生名额不区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不设置留校名额。

第八条 学校根据规定的年度推免生规模、结合各学院符合推免范围的毕业生人数比例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各学院推免生计划。

第九条 遴选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二)品德优良,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三)综合素质高,实践能力强,具有较强团队协作精神和组织协调能力,积极参加各种学术创新实践等活动。

(四)自主学习能力强,专业基础扎实,学习成绩优秀,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遴选具体条件见《新疆财经大学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推荐工作实施办法》。

第十条 推荐工作程序。

(一)教务处按照规定发布年度推荐工作通知。

(二)各学院制定并公布本单位推免工作实施细则,按照推免生选拔条件对本学院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核,遴选确定推免生名单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审核。

(三)教务处审核无误后提交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四)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公示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三章 接收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副校长任副组长,党委(校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研究生处、教务处、保卫处(武装部)、后勤服务中心、资产处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推免生接收工作。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制定年度接收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接收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遵纪守法。

(二)具有推荐免试授权高校资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并获得所在学校推荐免试资格。

(三)学习成绩优秀,专业成绩和综合成绩均名列所报专业前列。

接收具体条件见《新疆财经大学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接收工作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接收工作程序。

(一)研究生处按照规定发布年度接收工作通知。

(二)具有推免生资格且选择报考我校的学生需登录推免服务系统报名,并向研究生处提交有关材料。

(三)研究生处对推免生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查、评议,确定复试名单。

(四)各学院对推免生申请者进行复试,确定拟录取名单,由研究生处汇总后公示,公示无异议者予以录取。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拟(待)录取资格或硕士研究生学籍:

(一)获得拟录取资格后所修课程不及格;

(二)在获得拟录取资格后受到警告以上处分;

(三)毕业时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证书;

(四)患病不能坚持学习;

(五)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获得拟录取资格;

(六)不符合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推免条件。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推荐及接收部门应加强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涉及推免生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都应认真研究,集体决策。

第十六条 推荐及接收部门将推免生政策规定、有关推免生资格、招收推免生名额、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等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 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帮助学生弄虚作假的相关人员,一经发现,将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和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