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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印发2020年安徽省初中学业水平信息技术学科考试考务工作手册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印发2020年安徽省初中学业水平信息技术学科考试考务工作手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皖教办〔2020〕12号),安徽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教育考试招生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招委〔2020〕3号)和《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国家教育考试组考防疫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招委〔2020〕6号)等精神,我院制定了《2020年安徽省初中学业水平信息技术学科考试考务工作手册》(试行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2020年7月6日


2020年安徽省初中学业水平信息技术学科考试考务工作手册》(试行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为保证初中学业水平信息技术学科考试的正常实施,特制订本考务工作手册。

第二节初中学业水平信息技术学科考试遵循科学、公正、准确、规范的原则。

第三节初中学业水平信息技术学科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用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第四节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对标设置验收考点。要充分落实人员、经费和考试软硬件等保障条件,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明晰工作程序和步骤,认真制定考试实施方案,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布。

第五节各地要按照省级考试标准,建立健全考试组织管理制度和保密措施,精心谋划、周密安排,规范考试组织程序。要认真做好考试题库和加密锁的运送、保管等环节工作,确保题库和加密锁安全。要细化考务和系统管理员的职责,加强对考试人员的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确保无责任事故发生。要加强考场巡视巡查,严肃考风考纪,坚决杜绝任何舞弊行为,维持正常的考场秩序,及时处置和报告考试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确保考试安全平稳顺利。要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对造成试卷失泄密的单位和个人,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追责到位、处理到位。

第六节信息技术学科考试成绩计入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总分的市、县(市、区),不使用全省统一考试题库和考试系统,考试自行组织。

第七节  2020年信息技术学科考试各项工作中要重点突出疫情防控需要,严格落实属地卫生防控要求,严格按照《省招委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国家教育考试组考防疫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招委〔2020〕6号)和《安徽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教育考试招生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招委〔2020〕3号)要求执行。


第二章考试组织

第一节  初中学业水平信息技术学科考试,全省统一命题和建立题库、统一考试系统、统一时间,各市组织实施。

第二节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教基〔2017〕21号)精神,信息技术学科考试成绩可不作为高中阶段学校录取计分科目。


第三章考试对象

2020年八年级学生,均须参加初中学业水平信息技术学科考试。


第四章  考试时间

2020年八年级学生信息技术考试时间为7月17日后一周,原则上18日要正式开始。考试形式为分场上机考试,每场30分钟,考试时间安排和考试场次由各市根据学生人数,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和安排。

第五章考点设置与管理

考试采取考点管理模式,以县(市、区)为单位设置考区,每个考区可设立若干个考点,考点须经过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考点和考场设置应考虑考生人数、施考条件和考生分布情况等,重点突出疫情防控需要,落实属地卫生防控要求,尽量减少人员的聚集和流动,并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考点的软、硬件具体条件和要求符合《安徽省初中学业水平信息技术学科考试考点设置条件和软硬件配置要求》(见附件1),为确保考生信息、考试数据以及用于上机考试的应用软件的安全、可靠,防止由于软件版权问题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各考点要按照要求配置正版软件。

第六章  免考规定

因残疾丧失上机操作能力,或因伤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的考生,须持相关证明提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予以免考,具体申请、审核、批准程序以及免试考生成绩由各市教育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章考前准备工作

第一节考点布置

1. 考点内应划出考试区域,并设置明显警戒线。在考试期间,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2. 在考点的入口处应悬挂(或张贴)写有考试名称的横幅,并张贴:(1)《考场分布图》;(2)《考生须知》(见附件2);(3)《监考员职责》(见附件3);(4)《系统管理员职责》(见附件4);(5)《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见附件5)等有关内容。同时应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

3. 考点内应设有明显的考场路线指示牌。

4. 在考场门口张贴本考场的考场号。

第二节考场布置

1. 考场内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监控系统的要求是:

(1)能清晰无死角地拍摄到考场内情况。

(2)视频监控系统要能清晰地拍摄到考试服务器,考试服务器不在考场内的,要求单独安装监控系统进行监控。

(3)整个考试期间要进行全天24小时不间断监控。

(4)监控录像应保存半年备查。

(5)考试结束后,考点应向市、县(市、区)级承办机构上报全部考场监控录像,市、县(市、区)级级承办机构应组织专人对考点监控录像进行回放审查。

2. 考场应有充足的光线,保证适当的通风和安静的环境。

3. 在考试实施时,除考试必备物品外,其它物品不应带入考场。

4. 应准备草稿纸和一定量的备用笔(考试期间,考点应向有需求考生提供草稿纸,草稿纸考后收回,考生不能带离考场)。

5. 打印《考场情况记录表》(见附件6)等。

第三节考试工作人员

(一)考试工作人员聘请

考试工作人员由各级承办机构按要求安排、组织评聘,严格执行考试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见附件7),。

1. 考试工作人员包括考点的监考人员、系统管理员、流动监考人员以及考点的医疗、安全保卫人员等。

2. 考试工作人员由考点考试领导小组负责聘请,并报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承办机构备案。

3. 每个考场机房不得少于两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应有责任心。应对监考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了解监考人员职责、考场座位分布,熟悉考生须知和考试流程。

4. 考场所在的楼层或一定数量的考场应设置相应的流动监考人员。

5. 考试期间,考点应设立考务、保卫等工作小组,并为考试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文具等用品。


(二)考试工作人员培训

省级承办机构对各市、县负责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对各考点考务管理员进行培训。各市、县负责对各考点学校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本次考试的相关工作。

第八章考试报名及考场编排

第一节报名

报名数据使用八年级生物学、地理学科考试报名库。

第二节编排考场

1. 编排考场应使用考务管理软件进行编排,禁止人为调整编排结果。

2.编排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编排并下发给各考点。

3. 准考证号应使用八年级生物学、地理学科考试准考证号。

4. 每天第一个批次开启时间不早于早8时,最后一个批次开启不晚于18时。

第三节打印考试通知单

考试通知单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打印并发放。

第九章考试实施

初中学业水平信息技术学科考试采用无纸化考试形式,考试在局域网环境下进行。考试系统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研发,下发给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考点负责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一节考前准备和测试

1. 考前,考点按照附件1的要求,准备好考试用的计算机,调试好局域网环境,并做好监考人员的培训工作,工作方案见《考点自检反馈表》(见附件8)。

2. 考前,考点安装当次使用的考试系统,导入试考题库和试考场次文件,进行试考测试,工作方案见《试考实施流程》(附件9),并派监考老师进行辅导。根据疫情防控和应对高温极端天气需要,今年试考工作原则上由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完成。组织参加机考的考生考前观看《初中学业水平信息技术科目考试教学视频》(培训会议上公布)来熟悉考试环境

3. 考前1天中午12:00之后,考点主考和系统管理人员同时检查各考场的考试系统是否能够正常运行。确认正常后,导入正式题库和正式场次文件,并再次检查考试系统是否正常运行。确认正常后,将考场封闭,工作方案见《考点封场确认单》(附件10)。

4.每天正式考试前导入的题库名称和截止时间见附件11

第二节考中实施注意事项

1. 考生须在考前15分钟到达考场,持准考证(指八年级生物学、地理科目考试准考证)和考试通知单进入考场,并按考试通知单中的座位号选择对应的考试机。

2. 考前10分钟,监考人员宣读考生须知。

3. 考前5分钟,考生在考试系统中输入自己的准考证号,并核对显示的姓名、证件号与本人信息是否一致。如不符合,由监考人员帮其查找原因。考生信息以报名库中的信息为准,考点不得擅自更改。

4. 考试开始10分钟后,迟到的考生禁止入场。

5. 开考15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6. 考试开始后,考生所有答题操作均在计算机上进行,并由考试系统自动计时。考试时间用完,考试系统将自动终止答题。

7. 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须检查考试系统上显示的考生信息、准考证上的考生信息与考生本人是否一致。

8. 在出现系统故障、网络故障、供电故障等特殊情况时,监考人员可与系统管理人员共同确认,经考点主考同意后,考生应听从监考教师安排换机续考或换场重考,并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

9. 考生交卷后(包括考试时间已用完,系统自动退出作答界面),须等监考人员确认交卷正常后,方可离开。

10.考试过程中遇到考试系统问题,应按相关文档进行操作解决。如不能解决,可联系省、市、县(市、区)系统管理员或技术人员。

11.省技术支持电话:聂正敏 13505619073,周雷 13956957525,李从阳 18019950800,缪蕾13865913107。办公室电话:0551-65358810 65358805 65358807 6535881265358803

第三节考后数据上报和保管

1. 每批次考试结束后,系统管理人员须将本批次考生数据库、考生文件夹进行异介质备份,并妥善保存。

2. 考点全部考试结束后,系统管理人员须将各考场的成绩库合并、校验后导出,并将导出的成绩库和考生文件夹、考生数据库上报给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

3. 市内全部考试结束后,市级承办机构须将各个考点的成绩库合并、校验后导出,并将导出的成绩库备份保存。

4. 考点和市级承办机构须将考后数据(包括成绩库、考生数据库、考生文件夹)妥善保存半年备查。

第四节考试资料使用和保管

1. 考点到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领取正式题库光盘和加密锁时,主考和系统管理人员须同时在场。

2. 正式题库导入完毕后,须将题库光盘存放到考点保密室或交到上级机构统一保管。

3. 考点不得自行复制正式题库光盘。

4. 当天考试结束后,加密锁须存放到考点保密室或交到上级机构统一保管。

5. 全部考试结束后,考点应将加密锁、正式题库光盘、《考场情况记录表》等考试资料上报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

6. 考场监控录像等考试资料,考点须妥善保存半年备查。

7.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须将考点上报的全部考试资料保存半年备查。

8. 考试结束一个月后,省级承办机构销毁正式题库光盘,做好登记工作。

9. 考试结束后,正式题库光盘和加密锁(教育局考务加密锁和考点加密锁)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统一送至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保管,不能自行销毁。

第五节考试实施工作流程

1.2020年安徽省初中学业水平信息技术学科考试考生考试流程图


2. 2020年安徽初中学业水平信息技术学科考试监考员规范化操作程序及执行情况

考点:                        考场号:                      监考员签名:

时间

监  考  员

执行情况

系统管理员

执行情况

开考前20分钟

按时到达指定地点签到,抽签决定监考考场,校对钟表时间。

按时到达指定地点签到,抽签决定管理考场,校对钟表时间。

开考前15分钟

考生凭“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入场,监考员甲核对前部分考生信息, 监考员乙核对后部分考生信息。

处理上一场数据,准备下一场数据。

开考前5-10分钟

监考员甲、监考员乙分别检查并上缴所有与考试无关的用品。严防手机电子产品带进考场,严防题目等考试材料通过上网等方式流出。

启动管理机和考试机,点击管理机【清场】按钮,将所有考试机进入到“安徽省初中学业水平信息技术学科考试”界面。

开考前0-5分钟

1)监考员甲宣读“考生须知”并提醒考生打字题只能一次完成,返回整卷或点击【提交】按钮后无法再继续答题;

2)要求考生在“考生登录”界面输入准考证号登录考试系统,进入考生须知界面等待考试。

1)导入对应场次tsa文件;

2)点击管理机【考生登录】,将所有考试机进入到“考生登录”界面。

开始考试

1) 监考员甲核对前部分考生本人、证件、考试机上的个人信息是否一致;监考员乙核对后部分考生本人、证件、考试机上的个人信息是否一致;

2) 监考员甲在前台监视考试情况,制止迟到考生入场。监考员乙在后台监视考试情况。

4. 考试开始10分钟后,迟到的考生禁止入场。

5. 开考15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1)按管理机时间准点点击“开始考试”按钮,不得提前或推后;

2) 离开管理机。

考试结束前5分钟

1)监考员甲提醒考生考试剩余时间;

2)监考员乙监视考试情况。

1)回到管理机,准备收卷。

考试结束

1)监考员甲在前台配合系统管理员收卷。监考员乙在后台监视考生离开考场;

2)监考员甲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

3)监考员乙检查桌面、抽屉、地面是否有遗漏资料、草稿纸等。

1)导出考试结果时,系统将自动判定本场数据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如存在,请如实填写原因;

2)在确保所有考生都交卷离场后,再点击“收卷”按钮;

3)管理机收卷时,若存在考生成绩无法成功收取,请进行人工导入单机操作后,管理机再导出考试结果;

4)每场考试结束并完整导出考试结果后,点击【清场】按钮,将所有考试机进入到“安徽省初中学业水平信息技术学科考试”界面;

5)考试结束后,以场次为单位,及时导入“考试结果校对及汇总处理工具”,核对本场考试数据;

6)每天考试结束后,下午16:00以后导入第二天的考试题库,通过管理机【升级考试机】的功能将考试机中的题库升级为新的题库;

7)《考场情况记录表》,每考场打印一张,所有考试结束后,盖章汇总为一张《考场情况记录表》,纸质拍照或者扫描导入“考试结果校对及汇总处理工具”

命名规则:考点编码-考点名称.jpg(*.zip,*.rar,*.doc,*.docx)例如:0202-淮南十一中.doc

8)管理机所有场次的备份数据,本地保留1个月;保留考试机所有数据,5个工作日后方可重做系统或还原。


第六节考试值班注意事项

1. 考试实施期间,市、县(市、区)级承办机构和考点应安排专人经常浏览相应的工作群(在每年的培训会议上公布)。

2. 从考试开始直至考试结束,每天在所有考点考试结束后,市级承办机构在省考试群上报当天考试情况,做到“每日一报”。对于涉及试题泄密、集体作弊等事件应在第一时间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3. 从考前三天开始直至考试结束,市级承办机构安排至少1名网络监察员,负责对网络不良信息进行监控,对微博和论坛上的不良信息要及时举报。


附件1

安徽省初中学业水平信息技术学科考试考点设置条件和软硬件

配置要求

一、考点设置条件

1.具有一定数量业务水平高、工作责任心强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2.能保证考试资料的安全和保密。

3.考点须根据考生数量配备一定数量的学生考试机,每个考场(机房)须配至少1台考场管理机(教师机)。

4.考点须配备可以随时访问互联网的电脑,考试期间专门用于考试数据的上传和下载。

5.考点须根据考试机房数量配备考点系统管理员,要求正式在编人员,具有一年以上信息技术课教学或机房管理经验。

6.考点所有考务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应参加考试系统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7.考场(机房)必须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干净整洁,内墙壁没有张贴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材料。

8.使用云机房作为考场的,须支持断电存储数据并能稳定运行。

二、考场管理机软硬件最低配置要求

台数:1台

硬件:

-CPU:双核 2.6GHz及以上

-内存:4GB及以上

-硬盘:系统盘(C盘)剩余空间20GB及以上

-显示模式要求:分辨率:1024X768 及以上

软件环境:

-操作系统:使用正版 Windows 7

注:禁止使用还原卡或还原软件(或设置为不还原、不保护)

三、考场考试机最低配置要求

台数:原则上不超过60台/考场(机房),备用机为总机器数的10%

硬件:

-CPU:双核 2.6GHz及以上

-内存:2GB及以上

-硬盘:系统盘(C盘)剩余空间15GB及以上

-显示模式要求:分辨率:1024X768 及以上

软件环境:

-操作系统:使用正版 Windows 7 Professional(专业版)、Windows 7 Ultimate(旗舰版) 32位或64位

-Office:使用正版 Microsoft Office 2013中文版(完全安装并激活)

Photoshop、Flash采用虚拟仿真技术,可不用安装。

注:禁止使用还原卡或还原软件(或设置为不还原、不保护)

四、网络及其它要求

1.考场局域网网络畅通: 10/100M网卡,100M局域网交换机(建议千兆交换机);管理机、考生机的IP地址固定(静态IP),且在同一网段内,相互间能ping通。

2.双网卡的管理机在考前须先禁用外网网卡,启用局域网的网卡。

3.无毒环境:考试前,须清理计算机软硬件、网络环境,确保考试机器无毒环境。

4.考试期间管理机、考试机要关闭、退出相关安全软件(不限于杀毒软件、360安全卫士、腾讯电脑管家等);不得安装任何防火墙软件,禁用Windows 自带的防火墙。

5.设置显示器的缩放比例为“较小-100%”(在控制面板--外观和个性化--显示中, 选择“较小-100%”)。

6.如条件允许,机房采用不间断(UPS)电源。


附件2

考生须知

1.  考生不得伪造证件参加考试,不得携带书籍、笔记、纸张、计算器、报刊、手机、电子设备及通讯工具等,不得携带任何存储设备(包括移动硬盘、光盘、U盘、MP3、掌上电脑等)。

2.  考生凭“准考证”及“考试通知单”入场,必须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放在考桌右上角,以备核对。考生以准考证号登录考试系统,等待开考。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身体健康监测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3.  考生不得向监考教师、计算机操作人员及其他考生询问与考试内容有关的问题。如遇到不涉及试题的操作疑问,可举手向监考教师或计算机操作人员询问,如:①软件出现故障;②由于误操作造成“死机”;③计算机出现故障等。在考试中遇到网络或计算机故障时,考生应听从监考教师安排换机续考或换场重考。

4.  每场考试30分钟,考生迟到10分钟后不得入场。开考15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5.  考试结束时(30分钟),若考生未提交试卷,考试系统将自动停止答题并自动上交试卷。

6.  提前交卷离场的考生不得再次进入考场,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

7.  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守则,在考场内需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等。不得有任何违纪作弊行为,违者视其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处理。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员。


附件3

监 考 员 职 责

一、在考点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二、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上机考试考生守则》,宣布考试注意事项。

三、检查考生《准考证》及《考试通知单》,督促考生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并进行核对,发现错误,指导考生及时改正。

四、监督考生按规定答题,制止违纪舞弊行为,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五、考试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主考。

六、制止非本考场考生和除主考、副主考、督考员、巡视员外任何人进入考场。

七、遵守监考纪律,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做题、念题,不检查、不暗示考生答题,不得擅自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八、在考试期间,不得将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试题内容传出考场。

九、考前、考后检查、清理考场。

十、按要求接受考前相关培训和安全检查,认真学习考试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熟悉突发事件的处置办法和流程,熟练掌握考试相关设备的操作规程,能够识别常见作弊工具,具备基本的防疫知识和技能。



附件4

系统管理员职责


一、遵守监考纪律,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做题、念题,不暗示考生答题,不得擅自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二、不携带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入考场,不得拍照试题,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题卷、答题卷、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三、负责考点技术保障,确保考点网络畅通。按时导入考试信息,按时开考,按时收卷,按时更新题库。考试期间不得进行管理机的操作。

四、不参与监考工作。每场考试开始后,立即离开管理机,每场考试结束前5分钟返回,负责试题的上传和题库的更新。系统管理员所有的上机操作应做到公开透明。


附件5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者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6

2020年安徽省初中学业水平信息技术学科考试考场情况记录表

考点名称:考试日期:

应考人数

实考人数

缺考名单:例如:7月18日9:00~9:30  100101010110017  李*  缺考

转移考试情况:例如:7月18日9:00~9:30   100101010110018  李*  从5号转到50号机器或IP

违纪情况:例如:7月18日9:00~9:30  100101010110018  李*与100101010110018  张*在9:30分传纸条,构成违纪。

考生基本资料更正:例如:7月18日9:00~9:30  100101010110018  李四 准考证号更正为“100101010110099”

其他异常信息记录: 例如:7月18日9:00~9:30  考生张*机器死机等。

纪检员签名:监考员签名:学校盖章:

系统管理员:联系电话:

注:所有场次考试结束后,请务必盖章送至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


附件7

考试工作人员回避制度


常设机构的专职考试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全省初中学业水平信息技术学科考试的,应主动申明,回避接触试题、题库光盘、加密锁、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卷及成绩管理工作。

非常设机构的兼职考试工作人员,包括命题、评卷人员,参加试卷印刷、运送、保卫、保管的人员,考区、考点负责人,监考(流动监考)、巡视员,答题卷运送、保卫、保管人员及有关人员,须无亲属参加当年的全省初中学业水平信息技术学科考试;八年级的任课教师,不得担任八年级中考监考工作。

凡属回避对象的,本人不声明,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分;本人已声明,负责人仍决定安排考试工作的,教育行政部门要给予相关负责人处分。


附件8

考点自检反馈表

考点学校

序 号

自   检   内   容

自检结果及处理方法

1

网络情况:IP地址相互PING通(如果出现时断时续的情况,请检查水晶头制作是否规范),且每考场的IP地址处于同一网段。

2

开放硬盘保护卡(必须开放硬盘保护卡,避免丢失单机成绩数据)。

3

病毒检查(必须保证没有病毒,否则将出现无法预计的错误。如果发现病毒迹象,建议格式化机器、重装操作系统)。

4

考试机安装Win7操作系统,office 2013版本,有关字体(培训会议上公布)。(请安装正版软件,具体要求见附件1)

5

管理机建议安装Win 7操作系统。(请安装正版软件,具体要求见附件1)

6

考试机设置检查:是否关闭防火墙、杀毒软件等。

7

显示器分辨率1024*768以上。

8

鼠标正常工作,键盘正常使用,键盘键位置正确。

9

管理机考试流程的完整运行(正确安装之后导入试考tsa文件,试考整个考试流程)。

10

管理机对单机操作的测试(在考场管理系统的单机管理中对某台考试机进行初始化、登录、关闭等单机操作)。

11

考试机对考试流程的完整运行(通过上述试考方式检查每台考试机是否安装完整,包括考试机系统和操作题的操作环境如office等)。

12

监考教师对考试机单机考试结果数据的导入流程是否掌握。

13

监考教师对考试管理过程和考生考试过程的熟悉情况。

14

监考教师对考试管理过程数据的认识情况:

(1)对考场管理系统需要导入数据的认识(导入数据tsa文件)

(2)对考试结果数据的认识(包括单机成绩数据TSS文件;导出整场考试数据TSR文件)

(3)对考场成绩数据备份的认识(对每场考试导出的成绩结果数据进行备份)

考点负责人:自检日期:自检人员:

该考点自检表填完后请以“考点代码-考点名称”方式命名并上报至县(区)


附件9

试考实施流程

1、 试考说明

试考考试日期

试考场次

试考时间

正式考试前

每考点->每考场试考一场

试考时间由市、县(区)安排

试考宗旨: 所有考点必须按流程完成一场试考

2、 试考注意事项

1)   启动考试管理机选择试考考试模块,导入试考数据(题库文件*.dat、场次文件*.tsa)进行考试。

2)   考试系统导入试考的题库后,只允许导入试考场次文件,且每考场对应一个场次文件,考点务必按要求做到每考场试考一场。

3、 试考工作分配

1)   考点下载试考数据->通知组织相关人员试考。

2)   在考前检查机房网络及考试系统安装、设置情况,导入试考题库->清场->升级考试机->检查考试机连接状态->导入试考场次文件->登录->开始考试->答题->交卷->导出结果。

3)   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联系华兴公司解决。

4、 试考

1)   关闭防火墙

卸载或关闭考场内所有计算机的防病毒软件和防火墙软件。

2)   导入试考题库

考点需下载(或从县(区)领取)试考数据(题库和场次文件),启动管理机,选择试考模块,导入试考题库(*.dat),进入管理机主界面。

3)   启动考试机

考试机程序开机会自动启动(管理机和考试机的机器ip在同一个网段,如:192.168.1.*)。

进入主界面后,会自动连接到管理机。

4)   升级考试机

在确认已成功连接所有考试机后,进行考试机升级操作(管理机每更换一次题库,需升级一次考试机)。

5)   导入场次文件

升级成功后,按流程操作,导入试考场次文件(*.tsa),按照考试流程考试,导出结果。


附件10

考点封场确认单


说明:本确认单可用于考点封场自检参考使用。


附件11

题库开封时间与结束时间表


考试名称:安徽省初中学业水平信息技术学科考试

题库开封时间与结束时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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