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保证人才培养和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学位〔2015〕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可授予的学位为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六)根据上级规定和本校实际情况修订本《细则》。
授予硕士学位的条件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授予硕士学位。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工作程序
第九条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申请工作要在每届研究生毕业答辩结束后进行。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授予,由本人提出申请,指导教师推荐,研究生处审核,对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者,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出席会议的人数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所作出的决议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上述的决定时,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确定授予临床医学硕士学位和不授予临床医学硕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其 他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位获得者名单,并将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人数分别上报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研究生学位授予表1-3
学位授予表1
学业完成情况登记表
学位授予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