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保证人才培养和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学位〔2015〕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学位授予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审查通过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2.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4.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授予硕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议;
6.根据上级规定和本校实际情况修订本《细则》。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授予硕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人文素养和专业素质;
2.完成学校《长治医学院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各项要求,经审核成绩合格,并获得规定的学分;
3.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4.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5.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五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通过学位课程考核、临床能力考核、医师资格证考核或学位论文答辩者,可延长学习年限。
第六条 对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获得《医师资格证书》、完成学位课程考核、临床能力考核,但未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可对其进行毕业考核和论文答辩,准予毕业。毕业后三年内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可再次申请硕士专业学位。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八条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申请工作要在每届研究生毕业答辩结束后进行。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授予,由本人提出申请,指导教师推荐,研究生处审核,对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者,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出席会议的人数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所作出的决议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上述的决定时,需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确定授予临床医学硕士学位和不授予临床医学硕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位获得者名单,并将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人数分别上报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证书生效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起。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实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