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体现“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代码:12906。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院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条 学院概况: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是经黑龙江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国家公办的电力类普通高等职业技术院校,隶属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学院1958年建校,开设火电厂集控运行、电厂热能动力装置、发电厂及电力系统、电力系统继电保护与自动化技术、供用电技术等特色专业。学院拥有125MW、200MW、300MW、600MW火力发电机组仿真系统,12MW、300MW循环流化床火电机组仿真系统及电压等级为66KV、110KV、220KV、500KV变电站仿真系统。2000年5月学院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为“黑龙江省第一火力发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可以对电气、汽轮机、锅炉、集控等72个工种进行初、中、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五个级别的职业技能鉴定。学院还被确定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电力人才培训中心”。学院拥有稳定的就业网络和健全的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就业形势良好。2016年6月21日黑龙江省教育厅下发《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2015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状况的通报》中,我院以90.78%的就业率获得黑龙江省高职(高专)院校第一名。2017年6月29日黑龙江省教育厅下发《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2016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状况的通报》中,我院以90.11%的就业率获得黑龙江省高职(高专)院校第二名。随着我国电力建设规模的扩大,电力事业发展仍需要大批专业生产建设人员,我院毕业生的就业前景会更加广阔。
第九条 学校地址及邮编: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电街59号;邮编:150030。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委员会”,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院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院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是学院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高职招生的分省分专业计划,在各省(市、自治区)官方媒体发布和学院官方网站公布。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生源情况,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制定的投档比例接受投档。
第十六条 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八条 成绩相同考生按数学、语文、英语、综合(文、理)科目顺序录取。
第十九条 无专业志愿间的级差分。
第二十条 本校所设专业更适合男生学习和就业,但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外语课采用英语授课。
第二十二条 身体健康状况: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学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费: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学院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新生设立入学“绿色通道”,通过助学贷款等制度的落实,积极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本校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它费用。
第八章 学校招生咨询电话及网址
第二十七条 电话:0451—53681761、 53681762;网址:http://www.hl.sgcc.com.cn/hdy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及解释权属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