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发研〔2018〕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力度,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吸引更多优秀本科生来我校攻读硕士学位,优化生源结构,提高生源质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生源奖励包括奖励政策和奖学金,其中优秀生源奖励政策适用对象为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被录取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优秀生源奖学金适用对象为被我校录取的全日制一年级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申请优秀生源奖励的研究生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本科期间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按时报到、缴费和注册。
第二章 奖励政策
第四条 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按规定学制完成学业,学校从中选拔优秀毕业硕士研究生留校工作。留校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的10%以内,指标纳入学校当年进人计划。
第五条 选拔应届优秀毕业硕士研究生留校工作是充实学校教职工队伍,为学校建设与发展提供优质科研和管理的重要途径,是充分吸引优秀生源来我校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的重要举措。
第六条 申请参加留校选拨的应届优秀毕业硕士研究生应具备如下基本要求:
(一)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二)本校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且其第一学历为全日制统招本科;按照学制要求,按时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获得硕士学位证书;
(三)年龄不超过30周岁,身体健康,体检合格,仪表端庄,口齿清楚,表达能力强,能胜任工作;
(四)在读期间,学习成绩须在班级排名前30%,已修全部课程平均成绩80分以上,无补考记录;英语须通过国家六级考试,艺术、体育专业研究生外语须通过国家四级考试;在读期间,获得学业二等奖学金或校级三好学生称号1次以上;在读期间,在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第一单位为湖北文理学院),或授权国家发明专利至少1项,或受到市厅级及以上各类奖励。
第七条 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优先享有国内外交流培训的机会。对品学兼优、科研能力水平较高者,学校资助其前往国内外高水平高校及科研机构开展学术研究或短期游学。
第八条 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优先享有推荐到国内外高校攻读博士学位的机会;授予博士学位后,在应聘我校人才招聘岗位时,享有优先权。
第三章 奖学金
第九条 优秀生源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和三等,一等奖学金为10000元/人;二等奖学金为6000元/人;三等奖学金为3000元/人。
第十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推免生,在入学报到正式注册后,全部享受优秀生源奖学金。来源于“双一流”建设高校、“双一流”建设学科高校的推免生,奖励10000元;来源于其他高校的推免生,奖励6000元。
第十一条 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双一流”建设学科高校的学生以及本校的学生,在入学报到正式注册后,奖励10000元;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其他高校学生,在入学报到正式注册后,奖励6000元。
第十二条 凡调剂到我校并被录取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双一流”建设学科高校的学生,在入学报到正式注册后,奖励6000元;凡调剂到我校并被录取的其他高校学生,在入学报到正式注册后,奖励3000元。
第十三条 破格录取考生和定向培养考生不予参评优秀生源奖学金评选。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优秀生源奖励评审工作的开展,审定各研究生培养学院的评审实施细则,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审定获得优秀生源奖励的名单。
第十五条 研究生处具体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的组织工作,包括制定工作计划、评审资料归档以及接受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各培养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研究生优秀生源奖励工作的具体实施,制定本院研究生优秀生源奖励评审实施细则,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七条 研究生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交个人申请,各二级学院审核研究生的个人申请,会同研究生处审核研究生报考及录用的相关信息,拟定获得优秀生源奖励的建议名单,然后在本学院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处。
第十八条 研究生处审核各培养学院提交的推荐名单,经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公示2个工作日。研究生对优秀生源奖励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各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如果申诉人对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九条 优秀生源奖励拟获奖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发文公布,优秀生源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优秀生源奖学金获得者仍可同时申请学校其它研究生奖助政策的奖励与资助。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培养学院制定奖励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统考生的特色办法,不断提升各培养学院研究生的生源质量。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