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发研〔2018〕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正常学制期限内具有湖北文理学院学籍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含在职、定向以及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因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研究生,不具备当年的参评资格。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学业奖学金每学年申请、评审一次,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年度的学业奖学金评审及发放工作。
第四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及其他奖助政策资助。
第五条 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每学期按时报到注册。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获奖条件及奖励标准为:
(一)推免生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每生10000元;
(二)入学考试成绩优良,复试成绩突出的考生,享受二等学业奖学金,每生8000元;
(三)初试成绩达到国家一区线标准,复试合格的考生,享受三等学业奖学金,每生6000元。
第七条 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分为三等,具体设置如下:
等级 | 人员比例(%) | 金额(元) |
一等 | ≤10 | 10000 |
二等 | ≤30 | 8000 |
三等 | ≤60 | 6000 |
(一)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1.一等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必须完成评选学年度内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各类课程无不及格情况;所修课程加权平均成绩排名在同一年级的前30%,并在评选学年度内在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或有授权国家发明专利至少1项,或有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通过鉴定、或获得市厅级及以上成果奖(署名前二)。
2.二等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必须完成评选学年度内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各类课程无不及格情况;所修课程加权平均成绩排名在同一年级的前60%,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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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选学年度内在国家级及以上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或申请国家发明专利至少1项,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至少1项,或有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通过鉴定、或获得市厅级及以上成果奖(署名前三)。
3.三等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必须完成评选学年度内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各类课程无不及格情况;在评选学年度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或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至少1项,或有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通过鉴定、或获得市厅级及以上成果奖(署名前五)。
(二)留级、降级、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参加评选。
第八条 研究生培养学院组织研究生在所属的一级学科内进行评选。二级学院可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学业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制定各学科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第九条 研究生在参评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校规校纪,受到党、团或者校级处分的;
(二)研究生课程阶段,有课程不及格(百分制60分以下);
(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出现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未进行学籍注册者;
(五)休学、保留学籍超过一学期者。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开展,审定各二级学院的评审实施细则,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审定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
第十一条 研究生处具体负责学业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工作,包括制定工作计划、评审资料归档以及接受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研究生培养学院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学业奖学金工作的具体实施,制定本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研究生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交个人申请,各二级学院审核研究生的个人申请,在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推荐意见的基础上,由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定并形成考核意见,确定获得学业奖学金的推荐名单与等级,并在本学院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处。
第十四条 研究生处审核各学院提交的推荐名单,经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研究生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各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各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如果申诉人对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学业奖学金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