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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和《湖北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人民币2万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学位课程或专业主干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其他课程不低于60分;所修课程加权平均成绩排名在同一年级前30%;

(五)科研成果突出,在申报评选的学年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推荐:

1.至少有1篇学术论文已在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刊物发表(被SCI、EI、SSCI、A&HCI、ISTP等收录论文,需要出示检索证明),且要求研究生是第一作者(研究生与其导师合著、排名第二,可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湖北文理学院;

2.有国家或省(部)、厅局级科技奖、发明专利、著作等科研成果(研究生排名第一,或其导师排名第一、研究生排名第二),第一署名单位为湖北文理学院;

3.在全国学科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者;

4.在各专业学位类别相应的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者;

5.主持完成校级及以上科研创新项目者;

6.调研报告、技术推广、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及文学艺术作品等取得评审委员会专家一致认可者;

7.科研服务企事业单位,表现特别优秀者。

第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一)在读期间所学课程有重修或补考记录者;在读期间考试作弊者;

(二)在读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三)在读期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四)参评当年已毕业的研究生;

(五)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六)参评学年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名额分配

第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以及学校纪检部门相关人员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审定研究生培养学院评审实施细则,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七条  研究生处具体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工作,包括制定工作计划、评审资料归档以及接受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日常事务。

第八条 培养学院成立由学院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研究生辅导员、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等为委员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的具体实施,制定本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九条  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及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按1∶1.5-1∶2的比例实行差额评选。研究生培养学院应组织相关导师和同学对参评人进行公认度投票,主要评价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团队合作意识、与导师同学的科研合作精神等方面,对公认度较低的参选人取消资格,公认度投票的得票率可作为同等条件下优先的依据。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一条  评审领导小组根据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进行综合审定,按照各二级学院的申报情况进行合理分配。

第十二条  研究生培养学院要综合考虑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研究生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电子版一份,纸质版一式两份):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研究生阶段所修课程的成绩单;

(三)二级学院统一出具的成绩排名证明;

(四)科研成果原件及复印件;

(五)课题研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学科竞赛、各级学术文体活动的获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承担社会工作的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

(七)调研报告、技术推广、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及文学艺术作品等材料,必须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定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学院初评。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认真核查申请材料原件,并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委员会、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评审委员会确定初评推荐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等申请材料(复印件一套)提交至研究生处,由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十五条  学校审定。学校评审领导小组通过会议表决的方式,对各学院提交的初评推荐名单及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审领导小组成员过半数同意,即可通过审查。通过审查的获奖研究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评审领导小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在读期间各项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研究生处将保持咨询、投诉渠道畅通。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对获奖研究生予以表彰,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籍档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经费到账后,学校将按获奖标准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本人。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及时受理学生提出的裁决申请,依法依规办理并按时回复。对相关举报应认真调查处理,凡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奖学金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已发放的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