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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研究生单项奖学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激发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促进研究生综合素质水平提升,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单项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在学术、科研、发明、创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申请单项奖学金的研究生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每学期按时报到注册。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评选时间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单项奖学金分为2个等级:一等奖学金,奖励金额2000元;二等奖学金,奖励金额1000元。

第五条  单项奖学金评选对象为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于毕业当年4-5月份评选,评选完成后一次性发放奖金和荣誉证书。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申请评选一等单项奖学金须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一)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研究生与其导师合著,且排名第二者,可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第一单位署名为“湖北文理学院”发表的论文被SCI、SSCI、A&HCI检索收录;

(二)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研究生与其导师合著,且排名第二者,可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第一单位署名为“湖北文理学院”发表的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三)在校期间,以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与其导师合著,且排名第二者,可视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以“湖北文理学院”为申请人,获得1项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四)在校期间,获得1项与所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其中一等奖排名前五位、二等奖排名前三位、三等奖排名前二位,且第一署名单位为湖北文理学院;

(五)在校期间获得“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电子设计大赛、数学建模竞赛等省(部)级一等奖或以上,排名前三位,且代表湖北文理学院参赛;

(六)艺术专业(方向)学生在校期间设计的作品参加“红点设计大赛”、“IF设计大赛”、“德国博朗工业设计大赛”、“渥太华国际动画节”、“法国安纳西国际动画电影节”、“萨格勒布国际动画节”、“广岛国际动画节”、“肖蒙国际海报节”等国际大赛获奖,排名前二位,且代表湖北文理学院参赛。

第七条  申请评选二等单项奖学金须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一)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研究生与其导师合著,且排名第二者,可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第一单位署名为“湖北文理学院” 发表的期刊学术论文被EI检索收录;

(二)在校期间获得“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电子设计大赛、数学建模竞赛等省(部)级二、三等奖,排名前三位,且代表湖北文理学院参赛;

(三)艺术专业(方向)毕业生在校期间设计的作品参加“全国美术作品大展”、“全国三维数字化创新设计大赛”、“为中国而设计全国环艺设计大展”、“世界之星包装设计大赛”、“IDEA-KING艾景奖”、“ADI中国大学创新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广告大赛”、“湖北省大学生艺术节”、“湖北省高校美展”招标中标,排名前二位,且代表湖北文理学院参赛。

第八条  单项奖学金实行累加制度,但同一成果只奖励一次,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第九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除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参评外,其调研报告、技术推广、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获得公认的突出成绩的,也可以参评一、二等单项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审定各研究生生培养学院的评审实施细则,审定单项奖学金获奖名单,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十一条  研究生处具体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的组织工作,包括制定工作计划、评审资料归档以及接受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各培养学院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研究生单项奖学金工作的具体实施,制定本院研究生单项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三条  研究生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交个人申请,各学院审核研究生的个人申请,根据评审细则,认真审核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各类成果,审核后在本学院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处。

第十四条  研究生处审核各学院提交的推荐名单,经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进行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研究生对单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如果申诉人对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  单项奖学金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发文公布,单项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