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教育和管理,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提升自强、自立意识,培养研究生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学校面向研究生设置教学助理、研究助理和管理助理岗位(以下简称“三助”)。为做好研究生“三助”岗位管理工作,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助理(以下简称“助教”)是指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担任本科生相关课程的辅导、答疑、作业批改、实验指导等与教学有关的工作;研究助理(以下简称“助研”)是指研究生担任导师(或课题组)安排的学术研究、科技攻关、产品开发、技术推广等工作;管理助理(以下简称“助管”)是指研究生担任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或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等辅助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管理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的原则,由研究生处负责统筹与协调。
第四条 助教、助研岗位的设置由导师申请、各研究生培养学院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助管岗位原则上在缺编单位设置,由研究生处会同人事处确定,并组织面向全校研究生公开招聘。助教、助管岗位聘期一般为一学期,助研岗位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三助”岗位的研究生必须是政治思想好、综合素质高、责任心强、身体健康,且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六条 申请人必须征得导师同意,不影响个人培养计划的完成,不因受聘“三助”岗位延长学习年限。
第七条 每位研究生原则上不能同时申请或兼任助教和助管岗位。
第八条 定向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违反校纪校规的研究生、考试不及格的研究生不得申请“三助”岗位。
第四章 聘用程序
第九条 助教、助研的聘用由各研究生培养学院组织实施,并填写《湖北文理学院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表》(见附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条 助管岗位聘用程序如下:
(一)研究生处每学期通过校园网公布设立的岗位和聘任要求、工作内容、聘期等。在岗工作时间少于一个学期或利用假期完成的临时性工作岗位信息随时公布;
(二)研究生根据岗位及个人情况填写《湖北文理学院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表》,经导师和聘用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批;
(三)研究生处组织审批通过的研究生签订聘用协议书,明确工作内容、聘期、考核要求和津贴标准等。
第五章 聘期管理
第十一条 受聘研究生应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岗位工作,自觉接受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 助教、助研岗位的管理与考核由设岗的相关学院负责,并在每学期将聘用、考核情况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三条 助管岗位由研究生处会同聘用单位负责,助管工作时间为每周6-8小时,具体管理程序如下:
(一)受聘研究生每月填写助管岗位记录,经聘用单位认可后报研究生处;
(二)聘期结束时,由聘用单位签署考核意见,研究生处审核存档。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可以优先续聘同一岗位,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不得参与下一聘期的“三助”岗位申请;
(三)研究生受聘助管岗位期间不遵守岗位工作纪律、不能尽职的,或因“三助”严重影响自身学习的,由聘用单位或研究生导师提请研究生处予以解聘。
第六章 岗位考核
第十四条 助研的考核由导师负责,导师有权督促研究生开展科研工作并考核其工作绩效。导师有权根据考核结果申请减少或停发相关学生助研津贴。
第十五条 助教的考核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学院应对助教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应包括完成标准课时情况、主讲教师评价、学生评价和助教自评。各二级学院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进行总评,并将考评结果汇总上报研究生处。
第十六条 助管的考核由相关用人单位负责,对不能胜任或不宜继续担任助管工作的研究生应及时进行调整和解聘。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因科研、学习等原因辞去“三助”岗位工作的,须提前半个月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向研究生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离岗。
第七章 津贴发放
第十八条 助研津贴由导师(或课题组)确定津贴标准,并按月从其科研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
第十九条 助教津贴由主讲教师根据研究生实际承担的辅助教学工作量确定额度,并从其本人课时费中支付。
第二十条 助管津贴标准为每月500元,每月由研究生处统一造表,由财务处发放至研究生本人的银行账户,每月上旬发放上个月的津贴。临时性岗位津贴参照此标准折算支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