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报考2023年武汉轻工大学研究生

text

武汉工业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五条 对于学习、科研能力被公认特别突出或对国家、社会有特殊贡献的研究生,可以直接推荐至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六条 对考试作弊,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科研实验弄虚作假等违背科学道德和诚信及在其它品德方面存在问题的研究生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时应综合考虑学生学习成绩、科研能力、社会实践、道德品质等多方面因素。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采用先进行道德品质评价,然后对学习成绩、科研能力、社会实践进行计分制评价,计分办法为: A.学习成绩占40%;B.科研能力占40%;C.社会实践占20%;上述三项均按百分制计分。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成立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纪委指派人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见附件1)及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最终评审学校上报推荐国家奖学金的人选;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十条 学校各研究生培养院(部)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院(部)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评审及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推荐本专业院(部)的国家奖学金人选等工作。

第五章 名额分配

第十一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高等学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和预算,再将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十二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根据中央主管部门、省级财政和教育部下达的名额进行综合审定,将名额分配给各院(部)。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向所在院(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院(部)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院(部)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院(部)评审委员会应将初审推荐名单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评审,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将最终评审结果在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要保持咨询、投诉渠道畅通,学校纪委要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院(部)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院(部)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七章 奖惩办法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经批准下达后,学校将一次性直接通过银行卡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

第十八条 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通过虚报申请材料骗取国家奖学金的学生,查实后要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已发放的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如有与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文件精神相违背的地方,以国家文件为准。本办法由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武汉工业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