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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师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太原师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三条 本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与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条 本奖学金由太原师范学院研究生处负责管理。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均可申请奖学金。

  第六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1.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2.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已出版专著;或已在统计源期刊、SCI、EI、CSSCI、SSCI、中文核心期刊、省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同一省级期刊发表多篇论文,只按1篇计);或获得省级以上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奖励;

  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积极参与专业实践活动,已取得一定实践成果,如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或获得省级以上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奖励;或获得发明专利、软著等;或已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研究论文;

  4.学术论文及专利署名,申请者应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申请者第二作者;

  5.申请人已获国家奖学金的科研成果不得再次用于国家奖学金的申请。

  (五)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六)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有奉献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七)同等条件下,获得校级以上各类表彰奖励者优先。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国家奖学金评选:

  1.评奖学年内所修专业必修课有不及格科目者;

  2.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3.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

  4.参与邪教或其他非法组织活动者;

  5. 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但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三章  评审办法

  第七条 奖学金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八条 评审原则:

  (一)标志性成果优先原则。

  (二)优中选优原则。

  (三)量化评分原则。

  (四)学科兼顾原则。

  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组,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各培养单位成立由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向培养单位按要求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培养单位初评: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对本单位国家奖学金进行初步评审,产生推荐人选,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处。

  (三)研究生处审核:研究生处对各培养单位推荐名单进行资格审核,提请专家组评审。

  (四)专家评审: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专家组依据研究生处的审核结果进行评议审定,依据评审原则产生获奖学生名单。

  (五)学校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将评审工作情况与评审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科研奖励评分初选依据

  第十一条 本章主要用于培养单位初评并产生推荐名单,成果包括科研论文、项目、专利、奖励等,成果必须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论文发表出版必须是国家承认的正式出版社,著作应有ISBN书号;期刊指正式期刊,有符合标准的国际ISSN刊号和国内统一CN刊号。非正式刊物(内刊)、非法出版刊物以及专刊、增刊、特刊等不列入科研成果范围。
  (一)学术刊物分为国家级期刊,核心期刊和普通期刊,刊物的认定及评分以《太原师范学院科研考核及奖励的学术期刊目录》为准。发表在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刊物上的创作类作品,按相应档次刊物或同类期刊论文计分标准的50%计分。作者本人创作的舞蹈,在省级以上单位演出中表演的,按省级论文计分。

  科研论文按作者次序折扣计分,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太原师范学院。第一作者按100%计分,第二作者按40%计分,之后的署名不计分。(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的,等同于研究生第一作者,以此递推)。
  (五)同一篇论文只能用作当次评奖。

  (六)其他科研成果评分可参考《太原师范学院教学科研成果考核办法》。
  第五章 奖励金额及名额分配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十三条 每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由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下达。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四条 学校于每年年底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已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如被发现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有权追回已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太原师范学院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太原师范学院

  201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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