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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 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是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提高硕士研究生招生质量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推免生接收工作,健全和完善硕士研究生招生多元录取机制,根据根据教育部有关推免生工作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接收,是指学校对报考本校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第三条 接收推免生工作以提高硕士研究生选拔质量为核心,在对考生学习成绩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的基础上,突出对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等的考查。

第四条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需求和研究生培养实际,动态调控各学科领域接收推免生的人数。接收推免生的总人数不超过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50%。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推免生接收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管理、政策制定和录取结果审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六条  研究生院负责制定接收推免生复试工作相关管理政策、审查推免生报考资格、办理推免生录取手续及总体协调接收推免生等工作。

第七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接收推免生复试考核办法,具体组织本单位接收推免生的各项复试考核工作。

第三章 接收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接收推免生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三)获得推免生资格。

第九条 接收工作程序:

(一)资格审查。研究生院通过“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对报考的推免生进行实时的资格审查。

(二)复试通知。通过资格审查的,研究生院在推免服务系统中向考生发出复试通知。

(三)复试考核。复试考核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可采用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可根据学科特点和研究生培养需求制定,一般应包含以下基本方面:

1.专业素质和能力

(1)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

(2)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

(3)外语听说能力;

(4)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2.综合素质和能力

(1)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等;

(2)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

(3)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

(4)人文素养;

(5)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四)确定拟录取名单。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复试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将考核相关材料及拟录取名单报研究生院审核。

(五)拟录取通知。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研究生院在推免服务系统中向考生发出待录取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推免服务系统接受确认待录取通知。

(六)拟录取名单公示。研究生院公示接受待录取通知的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要求上报拟录取数据信息,并组织考生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第十条  复试考核成绩满分为100分,低于60分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接收。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不作量化计入复试考核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一条  考生对复试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监察部门提出申诉,由学校调查核实后予以答复。

第四章 推免生奖助政策

第十二条  所有接收的推免生入学时将免除学费、住宿费并享受研究生其他奖助政策。

第五章 推免生管理

第十三条  已接收的推免生放弃拟录取资格的,个人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报考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后,于次年3月20日前到研究生院办理取消拟录取资格手续。

第十四条  取得拟录取资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

(一)在本科第4学年中有任何一门必修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二)在本科第4学年中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三)毕业设计(论文)或实践性环节等成绩未能取得良好及以上成绩者;

(四)未能获得学士学位和本科毕业证书者;

(五)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者或已签订就业协议并未及时解除协议者;

(六)出国留学者;

(七)在推免生遴选工作中弄虚作假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接收推免生工作于每年十月份开展,具体以教育部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接收推免生工作管理办法、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推免生复试考核办法、咨询及申诉渠道等面向考生公开。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