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沪海洋研﹝2014﹞15号(2017年6月修订)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 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 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 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4〕 2 号),并结合学校发展实际与学校研究生发展规划,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旨在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支持研究 生顺利完成学业,从 2014 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委 培生,须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四条 学业奖学金获奖比例与评奖等级如下: 一年级研究生第一志愿上线生和推免生学业奖学金为:博士生 15000 元,硕士生 8000 元; 其他博士生和硕士生分别为 10000 元、6000 元。 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根据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按下表重 新进行评定。
等级 | 博士生 | 硕士生 | ||
标准 | 比例 | 标准 | 比例 | |
一等 | 18000元 | 5% | 12000元 | 5% |
二等 | 15000元 | 25% | 8000元 | 25% |
三等 | 10000元 | 45% | 6000元 | 45% |
四等 | 8000元 | 25% | 4000元 | 25% |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六条 受学校资助的各类出境交流生,在境外期间不申请学业奖学金。硕博连读学生 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研究生课程阶段 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七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校内专项奖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资格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已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被发现有下述情况者,撤销获奖资格,视情况收回奖学金。 (一)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 (二)学习期间未按规定程序请假而离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研究生; (三)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 (四)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 (五)凡在本学年中受到各类处分及通报批评、学术研究有弄虚作假行为等其他情况等。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研究生院、财务处、监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校评奖评优工作小组,负责学业奖学金的评 审领导工作,协调和监督学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
第十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 育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为委员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 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 档案。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1.学校根据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等因素制定名额配置方案。 2.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经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初选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3 个工作日,以接受师 生监督。公示期内有异议者,由本单位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无异议后,提交学 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3.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培养单位申报情况进行审定,并在全校范 围内公示不少于 2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 组申请裁决;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批准印发公文、制作证书和奖学金发放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 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 该生在校期间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培养单位弄虚 作假,学校将对该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第十四条 各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可多方筹措资金用于本单位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并 根据实际情况对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制定实施方案,报研究 生院备案。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金专款专用,接受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 2017 年 9 月 1 日开始执行,由校长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