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工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4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河南省人民政府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中央和地方分担的比例为6:4,其中地方分担部分,按照学校的现行管理体制和财政隶属关系,省辖市属高校由省与省辖市按3:7比例分担,即由于安阳工学院是安阳市属高校,安阳市财政应按照资金总额的28%比例分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我院按照1000、2000、3000三个等级评审,具体条件各系(院)制定。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每年4月底前,我院应按照规定将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数逐级上报至安阳市人民政府、河南省财政厅和河南省教育厅。
第七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我院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资金预算分配下达安阳市,我院根据上级分配的名额和资金额度下达各系(院)。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并在评审通过后递交《安阳工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式一份。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院当年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国家助学金评审实行三级公示制度,即在申请学生所在班级公示、所在系(院)公示、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河南省教育厅。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资金全部到位后,我院采取一次性或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三条 学院和各系(院)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学院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学院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机关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阳工学院国家助学奖学金、河南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安阳工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