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工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我院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河南省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我院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每年4月底前,我院应按照规定将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数逐级上报至安阳市人民政府、河南省财政厅和河南省教育厅。
第七条 每年9月1日前,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将我院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资金预算分配下达安阳市,我院根据上级分配的名额和资金额度下达各系(院)。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并在通过评审后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式两份。
第十一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院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国家奖学金评审实行三级公示制度,即在申请学生所在班级公示、所在系(院)公示、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中央专项资金到位后,我院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院和各系(院)应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院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学院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机关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