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学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
第一章 总则
青岛工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工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工学院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工学院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青岛工学院 学校代码:13995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青岛胶州市福州南路236号。
第六条 办学性质及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同时举办专科教育。
第八条 人才培养定位:培养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意识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九条 办学目标:建设成为“学生喜欢、教师热爱、社会认可”的优质民办本科高校。
第十条 服务面向定位:立足青岛,面向全国,重点服务山东和新疆地区,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十二条 办学理念:学校以学生为本、办学以教师为本、教育为社会服务。学校建立起从学生入校到毕业、从校领导到一线教职工、从知识传授到育人成才的全过程、全员、全方位育人体系,围绕每名学生,构建起由教师、班主任、辅导员、导师、学长、班长班委组成的“六维一体”育人模式,保障学生成人成才。学校现有教师630人,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教师191人,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教师399人。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2710人,其中本科生11401人,专科生1309人。
第十三条 办学历程:青岛工学院前身为2005年建校的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是由中国海洋大学申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属的青岛伊力特德泰科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举办的独立学院,是山东省唯一由“双一流”高校申办的独立学院。2011年经教育部批准,学校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更名为青岛工学院,是山东省第一所成功转设的独立学院。2012年,学校申请参加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经过4年的艰苦奋斗,于2016年顺利通过了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
第十四条 办学条件:学校所在地青岛是山东省经济中心、中国沿海重要中心城市、滨海度假旅游城市、国际性港口城市、国家重要的现代海洋产业发展先行区、一带一路新欧亚大陆桥经济走廊主要节点城市和上合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所在地。学校所处位置交通便利,距离胶东国际机场、高铁站、地铁8号线约20公里,为广大学子在校学习、生活及毕业后成家立业提供了先天的区位优势。学校占地面积1046.29亩,各项学习、生活设施完善,拥有各类教室333间;建有省级BIM(建筑信息模型)实验中心,智慧教室以及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科研设备总价值为8842.97万元。图书馆拥有纸质图书127.2万册,电子图书16万册。校园网络覆盖全校,拥有通识课程及专业课程的网络教学平台。学校建有大学生生活服务中心,拥有含羽毛球、乒乓球、健身等场地的体育馆,含标准塑胶运动场、足球场、篮球场、网球场、排球场的体育运动场所等。
学校作为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地方本科高校,学科专业设置紧紧围绕山东省、青岛市高端制造、信息技术、智能建筑等重大产业需求,开设40个本科专业及11个专科专业,基本形成了以工学类学科专业为主,管理学、文学、经济学、艺术学、法学等学科专业协调发展的专业布局。其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国际商务和能源与动力工程6个专业获评“山东省民办本科高校优势特色专业”;通信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与能源与动力工程4个专业获批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青岛工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日常工作。招生办公室挂靠招生就业处。
第十七条 青岛工学院党委、纪委和监事会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八条 我校面向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本、专科生,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根据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学校办学条件科学编制并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考生填报志愿时,以生源所在省份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的要求,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报请省级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调整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各教育厅、招考院关于2021年招生工作的各种文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二十二条 根据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一)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对实行高考改革的省份,按该省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
(二)其他省份普通文理类专业录取原则
1.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后续)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
2.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安排录取专业时,学校按照“专业志愿清”原则,优先考虑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在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学校志愿、专业志愿一致的情况下,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的顺序,依次比对成绩,优先录取成绩高者;如成绩仍然相同,将综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因素。
(三)春季高考录取原则
春季高考招生专业按照专业类别根据考生的投档分数从高到低录取,若投档分相同,技能考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果技能考试成绩再相同,依次按专业知识、语文、数学、英语单科成绩排序,录取成绩高者。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经有关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单签发录取通知书,直接寄送至被录取考生。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规定的渠道、学校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及时公布。
第二十六条 外语语种要求:学校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日语、德语专业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统考外语语种为本专业的考生;非外语类专业不限制统考外语语种。
第二十七条 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对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他舞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出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五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八条 学校收费按照山东省物价管理部门规定执行;退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工学、艺术学类普通本科专业学费每学年23000-25000元/生,文学、管理学、法学类普通本科专业学费每学年21000-22000元/生。
第三十条 普通专科专业学费每学年15000-20000元/生。
第三十一条 除学费外,学校按标准收取住宿费1000元/生。学生教材费、生活费等费用自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或参军,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最新收费标准收取学费。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规定,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可以获得学费补偿,学费标准按录取时的收费标准计算,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第三十三条 为落实中央精准扶贫政策,学校针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开展助学扶持,扶持方式包括生源地助学贷款、校内外勤工助学等。
第三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3000元、4000元共三档)和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采取入学测试、面试、核查电子档案、体检等形式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对违反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入学校的新生进行处理。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颁发证书:在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达到要求的本、专科毕业生可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对符合条件的本科学生授予青岛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其他事宜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校外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予以追究。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青岛工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通信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福州南路236号青岛工学院招生就业处
2.邮政编码:266300
3.咨询电话:0532-82285001
4.传真号码:0532-82285180
5.电子邮箱:zhaosheng@qit.edu.cn
6.官方网站:http://www.qit.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