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旅游职业学院
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刻苦、努力学习,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促进校风、学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校正式注册学籍的全日制三年制大专生适用本办法,五年制学生大专阶段参照三年制大专生一、二年级。
第二章 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第三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年级学生不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二、三年级学生依据前一学年成绩进行评定。
第四条 每学年10月份,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如实提出上学年奖学金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材料的复印件,班级汇总后上报所在系。
第五条 各系负责对申请奖学金的学生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初步评定,初定获奖学生名单要在系内室外公共区域公示五天,各系要对有异议的获奖学生重新审查确认,公示结束后将评定结果按等级、分年级将获奖学生名单报学生处。
第六条 学生处审核无异议后,报学院领导审批。
第七条 各系要在同专业同班内按比例由高到低进行评定。若符合条件的学生人数超出某一等次奖学金规定名额,则按照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排名顺序,从高到低取满为止,其余学生顺延至下一等次参评;若符合条件的学生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则按照达到条件的实有人数参评,不得降低评选标准。
第八条 对在评比中弄虚作假的学生,取消其评比资格并给予相应处分;对由于审核把关不严或故意徇私造假而引发学生意见较大及其他不良影响者的教师个人和系,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学生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同一年内可以重复获得,学生奖学金各分项之间不能重复获得。
第三章 奖学金的奖项设立
第十条 学生奖学金包括综合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的评定条件、比例和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学生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成绩优良;
(四)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奖学金: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期间;
(二)一门(含)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
(三)无故拖欠学费(含住宿费和书作费等);
(四)全年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或其他类型的义务劳动未满20小时(以青年志愿者证注册结果为凭据,参评单项奖学金不要求此项);
第十三条 综合奖学金
综合奖学金依据上一学年两个学期的综合素质测评平均成绩评比,分设一、二、三等奖,其中
一等奖学金:每人800元,按班级人数的2%评定;
二等奖学金:每人600元,按班级人数的3%评定;
三等奖学金:每人400元,按班级人数的5%评定。
第十四条 专业奖学金
(一)专业奖学金依据学生上一学年两个学期的考试平均成绩择优评选,且在校学习期间努力提升个人学历水平(参加我院自学助考)。
(二)专业奖学金依据本专业总人数的4%评选,每人奖励500元。
第十五条 单项奖学金
(一)学习竞赛奖
凡在市级以上学习技能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按照获奖级别、名次给予300—2000元的奖励。
(二)文体优秀奖
凡在市级以上的学生运动会和文艺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按照获奖级别、名次给予200-1000元的奖励。
(三)文学单项奖(限第一作者)
凡在市级以上报刊上(不含校刊)参加文学作品比赛并且获奖者(不含优秀奖)以及其他形式的获奖文学作品、书画作品,均可获得文学单项奖,以获奖证书和作品发表报刊原件为准,奖励金额为100-300元。
(四)宣传单项奖(限第一作者)
1、在市级以上刊物、新闻部门(不含校报、校刊)发表宣传我校新人新事,工作动态或新闻报道者,均可获得宣传单项奖,奖励金额为每篇100-300元。
2、在我院招生宣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招生宣传奖,奖励金额为100-300元。
(五)创新创业单项奖
为激励我院学生积极开展学术创新、学科竞赛、科技发明和创业实践活动,特设立创新创业单项奖,包括“优秀创新创业学生”和“优秀创业实践项目”。
获得“优秀创新创业学生”称号的,每人每年奖励2000元,获得“优秀创业实践项目”称号的,每个项目每年奖励10000元。
参加“优秀创新创业学生”申报的学生需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理论上有一定创新或发展,在国际、国内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的论文;
2、参加重大科研项目,做出较大贡献;
3、获得专利;
4、在技术上有较重要的革新,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重要的应用前景。
参加“优秀创业实践项目”评定的项目主要负责人需递交完整的创业项目计划书(包括封面、计划摘要、企业介绍、行业分析、产品(服务)介绍、人员及组织结构、市场预测、营销策略、制造计划、财务规划、风险与风险管理等内容)。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取得科技发明成果者。
注:第十五条中的各种竞赛、刊物均以政府教育部门组织、主办的为准,如有特殊情况,报经学生处审核、认定方可参评。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六条 学生奖学金由各系统一将本系各年级的评定情况按等级分年级汇总后报学生处,学生处对评定的比例、金额进行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转交财务处,学院按照学校的财务管理规定办理奖学金发放事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院党委、院行政领导下,由学生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奖学金的评定是对学生上一学年学习情况的综合测评,实习期间的表现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