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旅游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属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教资助〔2013〕14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郑州旅游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院助学贷款工作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学生处、财务处负责全院学生助学贷款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目的是帮助学院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使其顺利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 本细则中的借款人是指我院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学生,贷款人是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分支机构。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六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六)符合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金额和申请
第七条 贷款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贷款金额=学费+住宿费,每人每年最高6000元。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按省资助中心时间安排,每学年集中申请、办理一次。
第九条 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一)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
(二)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三)学生家长的贷款承诺材料;
(四)《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或村委会(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乡镇以上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五)学生家庭户口本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和户口本家长单页);
(六)银行和各级贷款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贷款的担保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不需要任何经济担保和抵押,是建立在大学生诚实守信基础上的商业性贷款。申请贷款时,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只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即可。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我院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
(一)贷款银行与学院签定协议,明确助学贷款申请受理、调查审批、收回监督、建立借款人信誉档案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学院配合贷款银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二)介绍人指学院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其职责是:为借款人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地址和有关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贷款银行与学院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三)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如借款人的班主任、专职辅导员、总支书记及副书记等其中一人即可)。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在借款人毕业后努力与其保持联系,向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的有效通讯方式。
第五章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十二条各系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在收到学生的借款申请后,对申请书内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并在学生贷款申请资料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学生处对各系初审通过的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通过助学贷款管理系统上报省资助管理中心,待省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五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后同意发放贷款的《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申请名册》,统一组织借款人在指定时间、地点办理助学贷款有关手续,逾期不予办理。未成年人须按规定由法定监护人在贷款合同上签字认可。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划入学生支付宝专用账户,再由支付宝将学费及住宿费转入学院指定账户。
第六章 贷款的变更
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在贷款审批过程中要求中止贷款的,可通过院学生资助中心向经办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
第十八条 在借款期间转学、退学或开除的学生,必须全部还清国家助学贷款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全部还清助学贷款,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二十条 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一)在校学生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而未按规定及时告知学院;
(二)在有关贷款合同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
(三)被学院开除,或经学院同意休学、退学、转学或自行离校而未结清借款;
(四)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后20个工作日内未通知学院;
(五)在校学生在借款期限内出国留学或移居海外而未偿清借款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如各系出现国家助学贷款变更,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章 贷款期限、利率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到期日为(Y+学制+3)年9月20日。说明:1.Y指的是发放年份;2.学制为二年、三年的,均按三年计算;3.无论是哪年发放的贷款,其到期日都是某年的9月20日。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当日执行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5年期以上个人贷款基准利率。
第八章贷款贴息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按正常学制为借款学生贴息,一般情况下,学生自毕业当年的7月1日起自付利息。提前修满学分的仍按正常学制贴息,休学、留级或其他超过正常学制的,超出部分由学生自付利息。
第九章 贷款的回收、计算
第二十五条 学生毕业前必须办理毕业确认及学院、银行要求的其他手续。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毕业后,见证人需将借款人的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变化情况告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借款人也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时向见证人或学生处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以及还款方式、贷款担保等有关变化情况并在本人的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内进行信息修改。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毕业后还贷,可采取支付宝还贷的方式进行网上还贷。
第二十八条 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应当在贷款规定时间内还清。借款人经与贷款人协商后可以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包括一次性和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贷款本金及利息存入还款支付宝账户内,贷款人于约定还款日当天主动从借款人还款账户中扣收。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通知书,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计收罚息。
第十章 贷款展期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可以办理展期,即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考入研究生或专科升入本科教育(必须为全日制教育)的,可按学制年限延长贷款期限,展期期间可继续享受财政部门贴息。展期期间的利息按我院的财政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贴息。
第十一章 贷款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系跟踪了解借款学生的情况,负责将借款学生的学习、违纪、出国、休学、退学等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三十二条 学院按照省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要求,妥善保管国家助学贷款的信息资料,并对贷款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