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旅游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我院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财政部 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专科(含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综合考虑学院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在校期间学习刻苦、勤奋,成绩优异,无不及格课程,上一学年综合素质考评成绩在本专业排名位于前10%;
(六)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国家奖学金:
(一)上年度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
(二)全年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或其他类型的义务劳动未满40小时;
(三)无故拖欠学费(含住宿费和书作费等)。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学院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我院各系学生人数,给各系分配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每学年开学初,各系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学生本人的申请材料,结合班主任和辅导员的推荐意见,提出本系当年国家奖学金候选学生名单,在系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如无异议,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定。
第十二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召集各系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有关人员对国家奖学金候选学生进行联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院每年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四条 对于国家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系,学院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六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 各系要利用多种形式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树立典型。
第十八条 各系对获奖学生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奋发向上。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将收回奖学金:
(一)发现获奖学生用奖学金请客、送礼或进行其它高档次消费。
(二)学生获得奖学金后受到学院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院党委、院行政领导下,由学生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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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成才,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我院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财政部 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计划内全日制专科(含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综合考虑学院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四)生活俭朴,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在校期间学习刻苦、勤奋,成绩优异,无不及格课程,上一学年综合素质考评成绩在本专业排名位于前25%;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上年度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
(二)全年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或其他类型的义务劳动未满30小时;
(三)无故拖欠学费(含住宿费和书作费等)。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学院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我院各系学生人数,给各系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每学年开学初,各系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学生本人的申请材料,结合班主任和辅导员的推荐意见,提出本系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学生名单,在系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如无异议,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定。
第十二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召集各系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有关人员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学生进行联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院每年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四条 对于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系,学院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 各系要利用多种形式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树立典型。
第十八条 各系对获奖学生要加强教育引导和监督,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奋发向上。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将收回奖学金:
(一)发现获奖学生用奖学金请客、送礼或进行其它高档消费;
(二)学生获得奖学金后受到学院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院党委、院行政领导下,由学生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旅游职业学院
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我院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财政部 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专科(含高职)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综合考虑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四)学习勤奋,生活俭朴,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每年入学新生申请国家助学金时,应当在本学期参加不少于一个月的校内勤工助学工作,或完成10小时的青年志愿者活动,视完成情况发放第二学期国家助学金;老生申请国家助学金时,必须出具上学年参加两个月校内勤工助学工作或完成20小时青年志愿者活动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国家助学金:
(一)上年度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
(二)无故拖欠学费(含住宿费和书作费等)。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学院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我院各系学生人数,给各系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在校一、二年级的学生。
第十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奖学金。
第十一条 每学年开学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学院的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根据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的推荐意见,提出本系当年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在系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如无异议,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召集各系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有关人员对国家助学金学生进行联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每年将国家助金分两学期发放给学生,每学期发放1500元。
第十五条 每学年第二学期发放助学金前,学生处会对上学期享受助学金学生的违纪情况进行核查,受到处分的学生将取消第二学期享受助学金资格。
第十六条 对于国家助学金评选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系,学院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各系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八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九条 各系要通过多种形式对获得助学金的学生进行感恩教育和励志教育,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助学金,奋发向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院党委、院行政领导下,由学生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