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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充分调动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学术创造力,促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2013]219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2013]2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优秀生源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三助”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社会助学金。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参评对象为长江大学在籍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获得奖励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四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学校专项拨款、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赠的专项经费等。

第二章研究生奖学金设置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活动表现突出的全日制研究生,每年11月中下旬启动评审工作,奖励标准为博士生30000元/年、硕士生20000元/年,奖励名额按省教育厅下达计划数为准。评定工作按照《长江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用于表彰和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学校综合考虑研究生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情况,按比例分不同等级进行评定,参评范围面向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研究生,评定工作按《长江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等级、奖励比例及奖励标准:

层次

奖学金等级

获奖比例

奖励标准(元)

 

(万元/学年)

硕士研究生

一等

20%

10000

二等

80%

8000

三等

100%(调剂生)

2000

博士研究生

一等

100%

11000

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等级、奖励比例及奖励标准:

层次

奖学金等级

获奖比例

奖励标准(元)

硕士研究生

一等

20%

10000

二等

60%

8000

三等

20%

6000

博士研究生

一等

20%

12000

二等

80%

10000

第七条 研究生优秀生源奖学金

为吸引更多更好的生源,优化生源结构,提高生源质量,学校设立研究生优秀生源奖学金。学校对我校录取的推荐免试新生、第一学历为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新生、考研初试成绩特别优异的考生进行奖励。参评范围为每年9月份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新生(有固定工资收入除外),评定工作按照《长江大学研究生优秀生源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 研究生单项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专业学习、科学研究、社会实践、文化活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在籍研究生。单项奖学金设科技成果奖、高水平竞赛奖、特殊贡献奖三类,评定工作按照《长江大学研究生单项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第九条 研究生社会奖学金

由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特定专业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研究生。

第三章研究生助学金设置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贴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助学对象为我校基本学业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除外)。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3000元,每年按10个月逐月发放(2月、8月不发)。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三助”助学金

研究生“三助”助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从事助研、助教、助管工作。研究生协助导师开展科研工作,导师从个人的项目经费中给学生提供一定的科研津贴。学校根据各学院及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的用人需求,为研究生设立一定数量的助教与助管岗位,并提供相应的岗位津贴。研究生“三助”助学金的评定按《长江大学研究生“三助”助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社会助学金

由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助学金,用于资助经济上困难的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及相关配套政策

学校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研究生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按照国家政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长江大学研究生院和研究生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