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平稳、有序的进行,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表现特别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是政府针对研究生设立的所有奖学金中最高荣誉奖项。
第二章参评对象、名额分配及奖励标准
第三条 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全日制在籍非在职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况的研究生不能参评:
1.录取类别为定向或单位委托培养;
2.休学或延迟毕业;
3.因违纪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且处分暂未撤销。
第五条 学校原则上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给我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各学院具有参评资格的研究生总数,按一定比例将实际名额或推荐名额下达给各学院。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10-12月份评审一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是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理想高远,情操高尚,情趣高雅;
4.综合素质高,能力强,发展潜力突出。积极参加社会工作,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取得良好工作业绩者可优先考虑;
5.学习成绩优异,学术型研究生的学位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专业型研究生的公共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其他课程不低于60分,非英语专业研究生通过“英语六级”,英语专业研究生通过“英语专业八级”或“国际人才英语中级考试”或“翻译资格三级考试”,中期考核合格;
6.科研能力突出;
硕士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必须满足以下科研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及以上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第一署名单位为长江大学;
(2)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第一署名单位为长江大学。
(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有证书),且第一署名单位为长江大学。
发表SCI收录论文1篇及以上,在满足其它申请条件的前提下可优先享受国家奖学金(在当年全校指标范围内)。
博士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必须满足以下科研条件之一:
(1)至少有1篇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的论文被SCI、SSCI检索收录,且第一署名单位为长江大学;
(2)在国内权威期刊或EI(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至少2篇,且第一署名单位为长江大学;
(3)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2篇且以第一发明人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第一署名单位为长江大学;
(4)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排名前60%),第一署名单位为长江大学。
发表2篇及以上SCI论文或1篇SCI论文在II区及以上,在满足其它申请条件的前提下可优先享受国家奖学金(在当年全校指标范围内)。
7.在道德风尚、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并在全国、全省或在某学科领域产生重大影响者(限研究生在读期间获得),可破格申请国家奖学金。英语可放宽至学校授予硕士学位条件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在校期间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再次申请时,以前申请所依据科研、获奖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第九条 在奖学金评审期间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取消评奖资格:
1.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及纪律处分者;
2.违反《长江大学学生学术道德规范与管理办法》中有关科研和学术道德的规定,出现严重学术不端行为者;
3.申报过程中提交虚假材料者。
第四章评审组织
第十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教务处、监察处、计划财务处、团委、学生工作部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监督整个评审工作。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具体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审核申报材料、组织评审活动、受理学生申诉。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遴选评审专家组成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并投票表决确定获奖人选。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或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务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宣传发动、组织申报、组织初评、回复申诉和报送材料等工作。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研究生个人申报、学院评审委员会初评推荐、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及其评审委员会审定的方式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1.个人申请
研究生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培养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需同时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和参评的支撑材料。
2.学院初评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院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对通过初审的研究生组织评审答辩。申请人主要围绕学业成绩、科研能力、社会实践、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陈述。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综合表现,评议并投票确定初选名单。初选名单要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时将相关资料汇总并上报研究生院。
3.学校审定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遴选评审专家,组成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大会,对各学院提交的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通过全体评审委员集体投票表决后提出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入选名单要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对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过程和结果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向被公示人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投诉,各学院评审委员会要及时受理并予以妥善处理。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间向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公示期满,学校按时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第六章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研究生院会同计划财务处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按奖励标准一次性打卡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若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获奖资格,追缴已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在网上公布。追缴的奖学金纳入学校奖学金专用账户。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细则,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必须于当年评审工作正式启动前提前10个月正式公告,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至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和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