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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研究生优秀生源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为吸引更多、更好的生源,优化生源结构,提高生源质量,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我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 19号)、《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等文件精神,设立“长江大学研究生优秀生源奖学金”,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 研究生优秀生源奖学金参评对象为我校计划内录取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新生(定向或委托培养、人事档案关系没转入学校及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不能参评)。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优秀生源奖学金按以下条件和标准执行:

1.凡被我校接收的推免生,在入学报到正式注册后,学校给予5000元的奖励。

2.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来自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应届本科考生,在入学报到正式注册后,学校给予5000元的奖励。

3.凡调剂到我校并被录取的来自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应届本科考生,在入学报到正式注册后,学校给予3000元的奖励。

4.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第一学历为一本以上本科院校的全日制本科考生,非英语专业已过六级,英语专业已过八级,或研考英语成绩超过60分,且研考总分超过本专业国家规定录取起分线理工科在50分,文科在60分以上的,在入学报到正式注册后,学校给予3000元的奖励。

5.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本专业前20%的本校应届本科考生,在入学报到正式注册后,学校给予3000元的奖励。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优秀生源奖学金按以下条件和标准执行:

凡来自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应届硕士毕业生报考我校博士生并被录取的,在入学报到正式注册后,学校给予5000元的奖励。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优秀生源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学院,监察处、计财处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办法,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申诉。评审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办公室,由研究生院具体负责。

第五条 研究生优秀生源奖学金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个人申请

研究生新生根据有关评审通告在正式报到一周内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长江大学研究生优秀生源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3)英语六级证书、专业英语八级证书、考研成绩单;

(4)长江大学学生学分绩点支撑材料。

2.学校评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对申报学生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最终人选。入选名单通过校网等媒体平台张榜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六条 新生报到后一周内正式启动优秀生源奖学金评审工作,三周内确定获奖名单,颁发奖金。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和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