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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 号)、《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教财[2014]8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非定向在读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其基本生活支出。

第二章发放条件与资助标准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每学期按时注册。

第五条  资助标准:博士生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生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三章 资金发放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月 (一年发10个月,2月和8月不发)通过银

行卡发放给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者应当停发或暂停发放: 

1.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停发国家助学金;

2.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记过以上纪律处分者,停发受处分期间的国家助学金;

3.违反《长江大学学生道德规范与管理办法》之规定,经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停发当年国家助学金;

4.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5.其它应当取消受资助资格的情形。

第九条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学生不得发放国家助学金,已向不符合条件研究生发放的国家助学金,要及时追回。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相关财经法规和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研究生工作部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