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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等文件精神,为激励研究生潜心科研、勇于创新,学校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保障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取得长江大学学籍,并将人事档案转入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评价、学院评审、学校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审核评定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各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相关管理人员、导师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进行初评和推荐。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类及标准:

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类及标准:博士研究生只设立一等奖11000元/年/人;硕士研究生设立一等奖10000元/年/人、二等奖8000元/年/人、三等奖2000元/年/人。

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类及标准:博士研究生设立一等奖12000元/年/人、二等奖10000元/年/人;硕士研究生设立一等奖10000元/年/人、二等奖8000元/年/人、三等奖6000元/年/人。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比例

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比例:博士研究生一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100%(参评人数指符合条件的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一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20%,二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80%(一等奖、二等奖的参评人数为第一志愿报考长江大学的非在职考生)。三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100%(三等奖的参评人数为调剂到我校的考生)。

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比例:二、三年级博士研究生一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20%、二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80%。 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一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20%、二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60%、三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20%;

第七条  申请学业奖学金的基本要求

学习勤奋努力、成绩优良,积极投身科学技术研究,开拓创新,成绩突出。

录取为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并取得长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的研究生可享受学业奖学金;委托(定向)培养研究生不享受学业奖学金。

第八条  评奖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学业奖学金:

1、休学、退学、按学制应毕业而未毕业的研究生;

2、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未完成个人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习任务者;

4、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受各类行政或法律处分者。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1、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一年级博士研究生不需要评选,直接获得相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年级硕士研究生一等奖、二等奖评选方法:按初试成绩确定。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直接享受相应等级的学业奖学金:

(1)被我校接受的推免生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2)毕业于“985”、“211”高校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被录取的考生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3)“985”、“211”高校应届本科毕业调剂到我校的考生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985”、“211”高校往届本科毕业调剂到我校的考生享受二等学业奖学金;若英语和政治初试成绩均超过60分,总分超过当年国家线40分,可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4)二本及以上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第一志愿报考“985”、“211”高校,调剂到我校的考生,英语和政治初试成绩均超过60分、总分超过当年国家线40分,享受二等学业奖学金;英语和政治初试成绩均超过60分、总分超过当年国家线60分,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被录取但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第一年学业奖学金按录取时确定的等级和标准在复学时发放。

2.二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二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一级学科内进行,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排名。

学业成绩=(∑学位课或公共课成绩*对应的学分/学位课或公共课总学分)×70%+(∑其他课程成绩*对应的学分/其他课程的总学分)×30%。考试成绩中,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成绩换算标准为: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合格)=60分,不及格=50分。

考核成绩=思想政治表现10%+科学研究40%+学术活动40%+社会活动10%

综合成绩=学业成绩×60%+考核成绩×40%

3.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办法

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要重点考察学生的科研状况,在确保满足学校规定的科研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各学院根据本院研究生科研状况制定具体的评定细则。

硕士研究生要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及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且第一署名单位为长江大学;

(2)以第一作者身份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第一署名单位为长江大学;

(3)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排名前十),且署名单位有长江大学;

博士研究生要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至少有1篇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的论文被三大检索收录,且第一署名单位为长江大学;

(2)在国内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第一署名单位为长江大学;

(3)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2篇且以第一发明人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第一署名单位为长江大学;

(4)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排名前60%),且署名单位有长江大学;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于9月下旬进行,学校于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相关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程序

1、研究生本人填写《长江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并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经导师同意后,报所在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

2、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根据评选办法,拟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在本学院公示三天。

3、各学院将拟定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审批结果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4、对学院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提请申诉,各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应及时研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应严格评选条件,保证评选质量;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者,经查实后学校将追回已发资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