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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充分调动学生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学校每年评选一次优秀学生奖学金。为使评选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体现先进性,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热爱劳动。模范遵守《学生守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二)勤奋学习,到课率达95%以上,当学年病事假不得超过半月以上,学习成绩优秀,所学课程一次性考试总评成绩80分以上,无补考现象,未受任何违纪处分或处罚;

(三)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参加文娱体育活动,身心健康,诚实守信,有良好的品德修养。

(四)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在学生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良好的大学生道德风范。

二、评选原则

(一)奖学金的评定工作要按“坚持标准,遵守程序,定前公示,民主集中”的原则进行。对评定程序或结果有疑义的,可逐级向各级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举报、申诉,各级领导小组要认真查证,并答复举报和申诉人。

(二)如发现受奖学生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有舞弊行为,或在受奖后的学期结束前出现违纪行为,将取消已获荣誉,追回奖学金并受相应纪律处分。

三、评选程序

(一)由辅导员组织各班班委会、团支部根据本班同学德、智、体综合测评分数及学习成绩的排名情况,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经民主评议后推荐候选人,将候选人报所在系部审批,指标不超过规定比例。

(二)各系部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后,将初审名单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经公示后报学院批准。

四、奖学金等级和评定比例

1、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一、二等奖学金,评定比例按学生总数的5%严格控制。

2、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学年9—10月份,评定公布上学年获得学年奖学金人员名单,同时发给奖学金。


本办法由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从二OO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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