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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轨道运输职业技术学院贫困生认定办法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各项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财【2007】8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冀教贷(2007)8号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1.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2.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3.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本人未主动申报,但学院有相关档案证明属实的,应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

二、认定标准

符合认定范围之内的学生均应纳入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体系,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可划分为:

1.特困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学生。主要包括: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

(2)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直接经济来源;

(3)家庭发生重大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

(4)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三无”的(无房屋、无父母、无收入);

(5)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贫困生: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的学生。主要包括:

(1)父母双方下岗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

(2)家在老少边区以务农为主,且由于当年内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

(3)家里直系亲属中有病人正接受常年治疗,生活费得不到保障。

3.困难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但能保障基本生活费用的学生。主要包括:

(1)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

(2)城镇家庭父母一方为下岗职工或无固定工作、家庭生活水平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

(3)在校生活水平明显低于其他同学。

4.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2)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5)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

(6)有抽烟、酗酒、赌博等行为;

(7)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

(8)受到学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9)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留校自费试读或在修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

(10)学习不努力,经常缺课,不积极参加学院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上学年所选课程有二门(次)不及格者(含二门);

(11)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申请认定资格者;

(12)开学后一个月仍恶意欠学费者(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格或享受减免学费者除外);

(13)其它应当取消认定资格的情形。

三、认定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严格认定标准,规范工作程序。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评定;

3.坚持实事求是,防止弄虚作假,据实认定各类不同程度的学生。

四、贫困生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

家庭贫困的学生,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出具由父母所在单位和乡镇以上政府开据的“贫困证明”,在每学年初将个人申请及贫困证明材料交到系办公室。

个人申请的内容应包含:

1.本人家庭成员及其所从事的职业状况;

2.近两年来家庭经济收入及支出情况;

3.本人在校生活状况及学习、品行等表现情况;

4.本人月平均(或日平均)消费水平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系审核

由主管学生工作副主任、团总支、辅导员、学生代表(班级总人数的10%,成员名单在本班公示)组成的“系贫困生认定评定小组”对各年级(或专业)上报的贫困学生进行审核,确定本系“拟推荐贫困生名单”,并按其困难程度分类后上报院学生处;同时将对每位学生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一并报上。

书面调查报告应写清以下内容:

贫困生姓名、性别、年龄、专业、班级、家庭住址、家庭成员情况、在校学习情况、消费情况、其他情况、审核意见。

(三)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系上报的“拟推荐贫困生名单”进行审批,最终确定全院贫困生名单;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各系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作为资助管理的依据。

五、要求

1.资助管理工作小组每学期定期对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考虑到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会发生变化,贫困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初由资助管理工作小组组织统一认定一次;贫困生资格保留一年,如果家庭经济条件没有发生好转需要继续保留的,必须在下一学年初重新提出书面申请。并不定期地随即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2.各系要全面、真实、准确地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汇总上报到学院资助中心办公室建立档案库。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上报,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3.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及“资助育人”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懂得珍惜,学会感恩。

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使用说明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简称《调查表》),一式两份。《调查表》是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时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请学生如实填写该表,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申报家庭经济困难时,向学校提交一张盖章的《调查表》原件;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时,向学校或经办银行提交另一张盖章的《调查表》原件。

附表: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院: 专业: 班级: 学号:

注:此表供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用。可复印。请如实填写,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后,交到学校。请自行将复印件保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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