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中专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中专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关于修订实施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范围和标准
自2012年秋季学期入学起,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一年级学生,国家助学金分为二等。
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学年2500元,资助城乡低保家庭(含生活困难补助家庭)学生、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的重残人子女、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孤儿。
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学年1800元,资助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
二、资格认定
城乡低保家庭学生需提供由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重残人家庭学生需提供能证明该生与重残人之间关系的家庭户口本,以及由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重残人领取补助的证件;享受社会优抚待遇的革命烈士子女、孤儿需提供由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证明材料;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出具由民政部门核发的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非本市户籍低收入家庭学生提供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核发的低收入证明;农村户籍学生提供家庭户口本。
三、评审机构
中专国家助学金评审由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员由学生处、教务处、计财处、各专业系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助学金的日常管理和发放。
四、评审程序
中专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
1、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将《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给新生,并在放暑假前向在校生发放申请表。
2、学生在新学年报到时,向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资助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城乡低保家庭学生需提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证明,享受社会优抚待遇的革命烈士子女和孤儿需提供民政部门确认的相关证明,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重残人家庭的学生需提供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农村户籍的学生需提供户主及本人与户主关系的户口本复印件、低收入家庭学生需提供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或相关部门开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3、各班班主任受理本班学生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
4、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组织复审,将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审核。
5、将审核合格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6、公示结束后,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填写《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及《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于每年9月20日前报至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发放方式
每位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学校将助学金直接发放到学生本人的储蓄卡。
六、附则
此办法自2013年9月1日执行,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