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生录取通知书。
(二)身份证及复印件5份(要求正反面复印在A4纸同一面,国徽面在上,头像面在下)。
(三)个人档案(凭我校录取通知书到所在市、县、区教育局或毕业中学领取本人纸质档案,并自行带到本校)。
(四)党、团组织关系证明材料。
(五)中高职衔接三二分段的新生报到时须提供中职毕业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户口迁移证。为减少学生办理迁移户口的繁琐手续,建议新生不迁移户口。
办理户口迁移证的有关事项:
1.新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根据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有关规定,迁移或不迁移户口,都不影响学生入学和就业,户口不迁移到学校的学生毕业时若用人单位接收户口,可凭报到证直接将户口迁移到就业所在地;户口迁移到学校的学生毕业时若用人单位不接收户口,也要把户口迁回生源地。
2. 按省统一规定,学生集体户口迁入手续只能在新生入学时统一办理,过期不再办理。已迁入户口的学生在校期间不能随意办理迁移户口手续,但学生在毕业时、办理退学或休学时必须将户口迁回生源地或接收单位。
3.不办理户口迁移的,请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派出所在录取通知书上注明该学生的公民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农业户口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就地办理“农转非”手续。
4.办理户口迁移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证要符合以下8点规定,否则无法办理入户手续:
(1)户口迁移证的迁往地址为“广州市番禺区市莲路南浦村段2号”;
(2)户口迁移证与录取通知书的姓名必须一致,如有曾用名要写清楚;
(3)户口迁移证注明农业或非农业户口;
(4)户口迁移证的出生日期必须与身份证一致;
(5)户口迁移证上出生地及籍贯要明确到省及市(县);
(6)户口迁移证必须有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盖章;
(7)户口迁移证上各项资料应清晰;
(8)凡户口迁移证内容出现涂改,所涂改内容需原所属地派出所加盖改正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