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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级新生落户须知

2017级新生及家长: 为确保今年新生户口迁移工作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并被我校录取的非辽宁省生源(含预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根据当地政策与户籍管理规定,自愿迁户到我校所在地。 二、基本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安机关不予审批落户。 (一)辽宁省生源的学生户口。 (二)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与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录取新生名册的个人信息不一致的。 (三)委托培养的预科生,其户口迁移请与录取学校联系办理。 (四)公安机关不受理大中专学生跨年度落户审批。 三、户口迁移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出生地、身份证号码等内容齐全、准确、清楚,姓名必须与录取通知书一致。 (二)籍贯、出生地应写明省(市)、市(县)。 (三)未办理身份证或身份证正在办理中的,应由当地公安机关注明“未办理身份证”或“身份证正在办理中”的字样。 (四)迁移证上字迹必须清晰,如有涂改应加盖当地公安机关户籍专用章。 (五)所持迁移证的户籍专用章、骑缝章、户籍警察名章必须清晰可见。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凡户口未迁入我校的学生,除办理异地办理身份证业务外,其在校期间所涉及的户籍事务回户籍所在地办理。 (二)新生在原户籍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时必须按以上规定仔细核对,如有问题必须在原户籍所在地纠正解决,否则不予入户。 (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予更改户籍信息。 (四)在校期间所填各种表格、办理学历证书等必须依照本人户口信息填写一致。 (五)学生户口迁入我校后除毕业、退学、转学外,公安机关不受理其他原因的中途迁出。 (六)凡办理落户的学生,必须在保卫处规定的时间内上交户口迁移材料,由保卫处协助向公安机关申报落户,逾期视为本人放弃落户到我校集体户口的权利。 大连民族大学保卫处 201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