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校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院长、党委书记、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主任,学生工作部部长及各系部书记任成员,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系、部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党支部书记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任成员,负责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七条 各系部以班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九条 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支付学费困难的;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并持有医院病历的;
(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家庭所在地遭遇自然灾害,支付学费困难的;
(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支付学费困难的;
(七)家庭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持有农村特困户、城镇低保户证书的;
(八)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父母重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单亲家庭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
(四)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五)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十一条 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失去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资金的申请权力。
(一)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包括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一个学年累计旷课超过6学时(包括6学时)的;
(三)上学年有不合格科目的;
(四)生活不俭朴,吸烟、酗酒或者参与赌博的;
(五)有其它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者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二)购买电脑或者长期租用电脑的;
(三)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者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五)在校外租房居住的;
(六)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七)不愿意参加或者不能认真完成学校为其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或者其它社会公益事业的;
(八)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者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困难学生的认定比例按在校生的25%以内评定。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个档次,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学生的比例按5:1评定。
第十四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新生家庭经济困难的,通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并缴纳一定数量的学费,可先办理入学手续,再进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认定。
第十五条 每学年结束之前,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要如实填写《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经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助学工作领导组审核后,填写《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三级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仍需提交《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六条 学校在每学年开学时,进行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系、部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集《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七条 系、部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按照本办法的具体认定标准,并结合《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在校综合表现测评表》分数,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采取申请人在班会内口头申诉、班级评定小组认真进行评议,最后确定系、部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送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认真审核系、部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系、部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九条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学院资助工作领导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领导或学生工作部提请复议。学校领导或学生工作部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汇总各系、部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核通过的《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将复核结果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通知到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系、部资助工作领导组正式通知被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一条 各系、部及学生工作部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和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院每学年对已经通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进行一次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三条 各系、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有责任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 郭彦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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