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及市教委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细则如下:
一、 贷款对象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1、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
3、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承担学费。
4、学习成绩良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5、父母同意办理助学贷款。
二、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 贷款申办及程序
1、执行生源地贷款规定,原则上只办理一年级新生,每年十月份受理,逾期不补。
2、办理助学贷款采取以贷款学生个人信用为担保,只办理学费贷款,每学年贷款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人民币(学费)。所贷款项不得挪作它用。
3、各系、部负责组织学生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和要求,细致审核各有关资料,指导学生填写贷款合同。
4、学工部负责审核并组织学生与银行进行面签。
5、学生贷款直接转入学院财务处,冲抵学费(申请贷款的学生必须先交齐所有费用,待银行贷款金额到帐后再退还多余的款额,每年三月办理退款事宜,学生需保留好原始票据)
6、学生在毕业前必须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领取还款计划书。
四、有关说明
1、贷款学生在就读期间发生留级、转学、休学、退学、出国、死亡、受行政处分、犯罪等有影响还款情况的行为均视为违约。银行有权让贷款学生立即归还贷款。
2、学生毕业后未能按期归还贷款,银行有权在不通知贷款人的情况下将贷款人的有关资料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公布,并将贷款人的还贷情况发至全国联合诚信系统。该贷款人以后将不能进行信用消费(例如贷款住房、购车、出国等)。
3、本实施细则与新生入学通知书一并发放。
责任编辑 | 郭彦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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