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助体系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深化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按照“完善资助体系,保证生源质量,改善生源结构,提高培养水平”的总体思路,统筹配置教育资源,建立健全长效、多元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学校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促进研究生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统筹使用国家、省财政拨付的研究生培养经费、导师科研经费和其他有关资金,构建有利于激发研究生创新热情和提高创新实践能力的奖助学金体系。构建合理的资助体系,保证研究生安心学业,潜心科研,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提供基础性保障;创新奖励机制,吸引优质生源参与导师的科研项目,促进科研成果的产出,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提供长效保障。
二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成立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负责制定学校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2.成立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专家委员会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选聘,一般由15~17人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3.成立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各学院相应成立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委员由学科带头人、研究生导师代表、负责研究生管理工作人员、学生代表等组成。院级评审委员会一般由5~9人组成,负责制定本学院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完成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组织申请、资格审查、初步评审和结果上报等工作。
(二)制度保障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齐齐哈尔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齐大发字[2013]14号)文件,制定《齐齐哈尔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齐齐哈尔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齐齐哈尔大学硕士研究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办法(试行)》、《齐齐哈尔大学硕士研究生“三助”管理办法(试行)》、《齐齐哈尔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试行)》、《齐齐哈尔大学研究生年度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等6个文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评选执行《齐齐哈尔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试行)》(齐大发[2007]49号)文件。
三奖助体系主要内容
改革后的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由奖学金、助学金和单项奖励三类组成。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三助”岗位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和特别困难补助;单项奖励包括:优秀研究生党员、优秀研究生团员、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先进研究生党支部、先进研究生团支部、先进研究生班集体等奖项。
(一)研究生奖学金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2012年起,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2万元/生·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以上级下达指标为准,依据《齐齐哈尔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文件进行评选。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2014 年秋季学期及以后入学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学业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具体标准如下:
学业奖学金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评定;一等奖励标准为每生10000 元/年,评选比例占参评人数的20%;二等奖励标准为每生8000 元/年,评选比例占参评人数的40%。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和覆盖范围进行动态调整。依据《齐齐哈尔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文件进行评选。
学生类别 | 年级 | 奖励等级 | 奖励比例 | 奖励标准 |
硕士研究生 | 一、二、三年级 | 一等 | 20% | 10000元 |
二等 | 40% | 8000元 |
(二) 研究生助学金
1.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自2014 年秋季学期起,国家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6000元/生·年。依据《齐齐哈尔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发放及管理,每年按10个月计发。
2.“三助”岗位助学金。学校设立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从事“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具体岗位设置依据《齐齐哈尔大学硕士研究生“三助”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执行。
(1)助研岗位助学金
课题组或指导教师根据科研工作需要为研究生设助研岗位,助研岗位津贴经费由课题组或指导教师承担,助研岗位津贴标准由课题组或指导教师自定。
(2)助教岗位助学金
由各需求单位会同教务处制定助教岗位,助教岗位津贴经费由学校承担,助教工作量按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
(3)助管岗位助学金
由研究生部会同各需求单位制定助管岗位,助管岗位分为固定助管岗位和临时助管岗位;岗位津贴由用人单位承担,岗位资助标准为:10元/小时。
3.国家助学贷款。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4.特别困难补助。研究生特别困难补助经费来源于学校研究生教育事业收入,根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资金的实际金额,研究生一等特别困难补助标准为1500元/生·年,补助比例为1%;二等特别困难补助标准为1000元/生·年,补助比例为2%;三等特别困难补助标准为500元/生·年,补助比例为3%。拟补助的特别困难研究生必须从各研究生培养学院认定的特困生中选出,评选依据《齐齐哈尔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试行)》(齐大发[2007]49号)文件执行。
(三)单项奖励
单项奖励授予在校期间综合表现优异的研究生,参照研究生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依据《齐齐哈尔大学硕士研究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办法(试行)》、《齐齐哈尔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试行)》进行评选。个人奖项评选比例为评选范围内总人数的10%(其中优秀研究生党员、优秀研究生团员奖项依据学校相关文件确定评选比例);集体奖项评选比例为评选范围内总数的10%(其中先进研究生党支部、先进研究生团支部等奖项依据学校相关文件确定评选比例)。优秀个人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并颁发获奖证书;先进集体奖项只颁发获奖证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比例为应届毕业研究生的10%,颁发优秀毕业研究生证书及奖章一枚。
四其它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齐齐哈尔大学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