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2007〕78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根据内财教〔2007〕781号文件规定,学院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贫困学生资助。
二、资助范围
2-1经班级、系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2家庭突发重大变故、生活无法正常进行的学生;
2-3孤残学生。
三、资助标准
学院定期不定期地对贫困学生予以资助。资助资金一部分以学生勤工助学补助的方式进行发放;另一部分作为助学基金,用于本人患大病、重病或家庭遭受重大变故等特殊困难学生的资助。根据实际情况,学院对被确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500~3000元的资助。
四、资助程序
4-1个人申请。申请人须填写《鄂尔多斯职业学院助困申请表》,再将表连同有关辅助证明材料交给所在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
4-2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各班根据个人申请、证明材料和申请人平时生活消费情况,进行认定评议,并将认定评议结果由小组组长签字后报所在系部审核。
4-3系部审核。各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对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结果进行审核,通过后,报学院学生工作部。
4-4学院审批。学生工作部上报学院审批。
4-5公示。学生工作部将审批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接受师生的监督。
4-6发放助学金。所获助学金用于缴纳学费的,直接转入学院学费收缴账户;所获助学金用于临时性生活补贴的,存入学生银行卡或直接发放到学生手中,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日常管理
5-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落实国家资助政策、保证资助工作落到实处的基础性工作。在认定过程中,务必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严格按照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进行认定。
5-2被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发现学习态度不端正、生活中有挥霍浪费等现象,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