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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奖学金评审办法

上科技院学(2008)035号

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上海市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切实规范我院上海市奖学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上海市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奖学金由上海市政府出资设立。

第三条上海市奖学金评审工作在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二、奖励对象、标准

第四条上海市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全日制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五条上海市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三、申请条件

第六条申请上海市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并获得学院一等奖学金,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5、校级或校级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先进个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四、评审程序

第七条上海市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学院每年根据上海市教委下达的上海市奖学金名额和上海市奖学金预算指标以及各系在校学生人数,分配各系推荐名额。

第八条同一学年内,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可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学院奖学金。

第九条每年9月30日前,符合上海市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各系对学生的申请组织初审评议,形成推荐名单,名单需经系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在全系范围内公示,并在规定时间前将推荐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各系上报的推荐获奖者名单,提出学院当年上海市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全院当年度获奖者名单上报上海市教委。

五、发放管理

第十二条上海市奖学金奖励资金到校后,学院将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上海市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上海市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上海市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我校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上海市奖学金奖励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奖励资格,追缴已发上海市奖学金,情节严重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上海市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六、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200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