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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

上科技院学(2009)038号

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修订稿)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的要求,为做好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结合市教委相关工作要求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修订稿)。

1、本办法适用于本院根据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参照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本院实际情况,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当年家庭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

(2)当年家庭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但其家庭人均月收入确实低于当年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当年家庭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但其家庭收入确实处于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5倍之间,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家庭类型属于孤儿、单亲或离异;

②家庭中有残疾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③家庭属于军烈属家庭或政府优抚对象;

④家庭中有2名以上子女(含2名)同时在高中或大学就读,家庭经济负担较重;

⑤家庭有无收入长辈(如祖父母)等需要赡养;

⑥家庭遭受自然灾害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

⑦由于生病举债、生意亏本等原因无力偿债的;

⑧其它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情况特别困难的。

一般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不满足特别困难标准,其家庭收入确实处于当年上海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5倍之间的。

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应参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如家庭财产状况(如住房、积蓄、投资等)、政府对家庭的大额补贴、接受亲朋好友、乡邻、当地政府资助情况、购买商业保险等。除了家庭遭受自然灾害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情况外,原则上如果以上影响家庭经济情况的行为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可以满足申请人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学院可以不认定申请人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认定工作的原则。

认定工作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4、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1)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本院的认定工作。

(2)各系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的系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本系认定工作。

(3)系成立以辅导员为单位的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辅导员所带学生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辅导员所带班级范围内公示。

5、认定工作的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应严格认定工作程序,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认定工作组、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每学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学院应同时寄送《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学生发送下一年度《认定申请表》。

(2)每学年开学前,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并由家庭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和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在《认定申请表》上签章证明该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并办理《认定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3)每学年开学初,学生将《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辅导员,辅导员应负责及时收齐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

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提交《认定申请表》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进行民主评议时,认定评议小组应根据学院确定的认定标准,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行为,参考影响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的有关信息。经过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民主评议意见",确定本认定小组所涉及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并填写本认定评议小组所涉及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汇总表,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4)系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名单。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修改。

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初评名单后,要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本系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书面提出异议材料。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书面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修改。

公示通过之后,系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系审核意见",确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并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5)每学年开学第7周前,各系将困难学生信息认定汇总表及《认定申请表》上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和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认定申请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

(6)学院和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的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7)每学年开学第8周前,学院将本学年我院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文本及电子文档(数据库格式)一并报市教委学生处、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6、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困难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应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院资助管理中心。

7、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上科技院学【2007】063号)文废止。

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2009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