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助政策

1.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资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由各省、市确定),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2.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以一次性发放的形式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3.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以一次性发放的形式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院奖学金

院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我校学生奋发向上、勤奋学习,由学校自主出资设立的奖励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院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奖励金的名额为全日制学生总数的20%,奖学金分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500元,一、二、三等奖人数分别为总获奖人数的10%、30%、60%。


5.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这里特指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学生通过学校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和住宿费的银行贷款。申请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①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②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③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④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6.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每学年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目前开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省份有山东、陕西、湖北、甘肃、江苏、重庆、安徽、贵州、广西、河北、云南、内蒙古、江西、宁夏、江西、海南、黑龙江、吉林、辽宁、福建、青海、新疆、浙江、山西、四川、湖南、上海、天津和北京等省市,学生可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咨询具体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相关事宜。


7.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学生参加校内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月计算。每月 40个工时的酬金(350元/月)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适当上下浮动。


8.新生资助(限广东省生源)

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缴纳第一学年学费且没有获得生源地政府学费资助的新生,可申请新生专项资助金。特别是下列情况的学生:

(1)孤残学生或烈士子女,无经济来源,主要依靠亲友接济或自己勤工助学的;

(2)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收入低微的;

(3)农村五保户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

(4)少数民族学生且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已获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资助的除外);

(5)其他有特殊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